刚刚过去的2006年,频发的安全事故在人们心中成了一道难以抹去的阴影。留心这些事故的调查公报不难发现,发生事故的企业几乎无一例外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其中不少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还是近两年获得的。
一些唯利是图的中介机构,暗示、提醒、协助高危企业炮制虚假材料,“骗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使蒙混过关的企业成为安全生产中的“雷区”。
虚假评价触目惊心
湖南冷水江市东塘煤矿2006年“4·6”事故联合调查组成员告诉记者,长沙中安矿山安全咨询有限公司对东塘煤矿越界开采的情况闪烁其词,最终作出“合格”的结论,致使这一煤矿蒙混过关,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事故就发生在这条越界开采的斜井中。
2006年5月18日,山西省左云县张家场乡新井煤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56名矿工死亡。调查表明,虽然新井煤矿证照齐全,但煤矿在资源管理、生产管理方面均存在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其中,大同市恒安安全评价有限责任公司在新井煤矿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过程中,想方设法帮助虚假材料出具了安全评价报告。
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初查2006年55份宁乡县相关企业的申报材料,发现有47份安全评价报告存在内容与实际不符等问题。图纸中的一些区域,有的根本不属厂区范围,是设计人员为作出符合规范要求的报审图纸“画”进来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说,目前安全事故中暴露出的安全评价问题,绝对不是个别现象: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曾组织过一次抽查,监察人员到煤矿逐条对照,发现几乎没有一份评价报告经得起现场检验。
据了解,安全评价不严格把关、弄虚作假的情况,在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中是普遍现象。企业蒙混过关获得相关证照生产,就等于给安全生产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监管部门已经发现有些中介机构不负责任,为了牟利迎合甚至引导煤矿矿主虚增产能、“达标达产”。
利欲蛀蚀权力制衡机制
安全生产专家指出,作为预测、预防事故的重要手段,“安全评价”本应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撑,但一些中介机构不但没有为监管部门提供依法行政的依据,反而为一些企业逃避整治提供了“掩体”,使职能部门无法全面掌握企业安全生产现状,无法通过安全评价来淘汰不合格企业。
湖南、山西、河南等地煤炭监管部门的一些专家认为,目前安全生产评价机构主要存在四个问题:技术水平低;职业道德差,存在“索拿卡要”现象;收费不合理,漫天要价;造假严重,储量评估、安全评价、设备检测检验、生产能力核定、通风能力核定等把关不严。
山西省具备安全标准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不过20家。据业内人士介绍,中介机构出具一份符合安全标准的安全评价报告,可收取的费用多在三万元至五万元之间。一些中介机构为了利益,往往不惜造假,拉拢审批部门,使不安全的评价报告“一路绿灯”,不安全的企业披着“合法外衣”生产。
湖南某工业设计院的一位评价人员说,根据他们所评价的企业分析,近九成以上的煤矿企业无法“合格”,但他们只作了两三个“不合格”结论。一是时间紧,二是作的“不合格”结论太多,“就没矿主找我们作评价了!”
整治中介机构势在必行
有关权威人士指出,中介机构在矿产资源、安全评估方面造假,是一些领域事故频发的问题之一,从源头上抓安全生产,“虚假评估”也是一个不安全的源头。
中介机构的诚信,是信用社会的基础。“遵循准则,不做假账”,应是中介机构评估人的操行底线。发达国家对中介结构诚信要求就比一般公司要严格得多,对中介机构失信行为的惩戒十分严厉。与之相比,我国对中介机构弄虚作假的处罚成本低廉。对于评价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目前也就是“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取消评价资质似乎是个致命的打击,但这些人只要另起炉灶又可以东山再起。湖南、山西、河南等省的一些基层安全监管人员认为,应该切实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运用《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
专家建议,在审批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资质时,应强调从业人员专业素养要求。要强化责任追究,尽快出台规范中介机构的行政法规。建议将中介机构定为无限责任公司,对评价结果承担无限责任;从法律上提高中介机构的准入门槛;实行注册评价师制度;对弄虚作假和因评价失实的要加大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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