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务院关于研究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有关问题会议精神,完善罐式集装箱标准体系,规范液体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设计、制造,2006年11月3日~4日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移动式压力容器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移动分会)在江苏省太仓市召开了《液体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行业标准工作组第三次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工作组专家及有关人员。
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王为国副秘书长参加了本次会议,并就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有关原则作了说明。会议由移动分会秘书长兼《液体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行业标准工作组组长周伟明主持。
与会工作组专家对《液体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行业标准的征求意见稿的全国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并对送审稿初稿提出了许多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会议明确了在标准送审稿中的如下一些重要技术条款:
1.标准适用范围覆盖了IMDG《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范定义的全部液体危险货物。
2.在标准中对部分介质液体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是否属于我国法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检的范围,将依据国务院2003年3月31日正式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定义,将在本标准中界定清楚,其中: a)对不符合我国《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的液体罐箱,在制造、使用过程中,尽可能防止第三方不必要的重复检验或过度检验。 b)对符合我国《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的液体罐箱,需增加:该类液体罐箱的制造、使用还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条款。 c)标准中有关液体罐箱罐体安全泄放量的计算公式采用由国际海事组织编制的IMDG《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相关的计算公式,但应注意公式中的术语及单位量纲应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一致。
会议对下一步标准工作组的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1.会议请福托伟阀门(上海)有限公司进一步落实标准中有关呼吸式安全阀技术要求的条款,并尽快反馈给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南通中集。
2.会议要求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南通中集应抓紧时间尽快落实本次会议中专家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完善标准的送审稿初稿,于11月25日前将修改后的标准送审稿初稿及标准的编制说明报移动分会(E-mail:fenweihui@sh163.net)。
最后,周伟明秘书长进行了总结,并要求标准工作组成员应抓紧时间落实会议的有关要求、积极协调工作,按计划完成《液体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行业标准的编制,为我国液体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持,满足物流市场的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