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盐业管理办公室 发改盐业函[2005]18号
北京市、广东省盐业管理办公室,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盐务局,中国盐业总公司:
为了保障全国碘盐供应,提高我国合格碘盐的普及率,按照《食盐专营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行业结构调整的思路,现将二○○六年度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发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企业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已取得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
(二)自觉遵守国家的食盐法规、法令,严格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和销售;
(三)结合行业结构调整需要,具备合理的生产规模:井矿盐年生产能力不低于10万吨,北方海盐年生产能力不低于30万吨,南方海盐年生产能力不低于3万吨,湖盐年生产能力不低于5万吨(省内布点半径超过500公里除外);
(四)按照国家规定,符合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质量技术规范标准要求,产品质量达到GB5461食用盐国家标准。调味盐、强化营养盐等多品种食盐达到行业质量标准。并提请国家盐业产品专业检测机构对产品抽样、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
(五)符合食盐生产合理布局和运销基本平衡的原则;
(六)按规定报送食盐生产、销售情况;
(七)符合食品生产企业有关规定。
二、审批程序
(一)获取申请表
各单位可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网站直接下载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表,具体方法:进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www.ndrc.gov.cn,在工业司子网站“盐业工作”专栏下载申请表。
(二)申请
申请企业于8月底前向所在省区市盐业行政主管机构申请核发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按照下列目录提交申请材料:
1、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表(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
3、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4、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三)受理
省级盐业主行政主管机构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审查并签署初审意见,于2005年9月10日前将申请材料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逾期上报的申请材料视为无效。
(四)企业验收和产品检验
国家发展改革委盐业管理办公室(下称:国家发展改革委盐业办)组织专家检查组对初审合格的企业按本通知条款和《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质量技术规范》标准对企业进行评审验收。
申请企业申报的食盐产品,必须提供国家盐业产品专业检测机构05年度产品质量抽检报告。
(五)公告发证。国家发展改革委盐业办根据检查组对企业验收情况和企业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确定企业名单,并予公告。全部换、发证工作在当年11月15日前完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三、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申请资格:
(一)装备落后、能耗高、质量差、达不到食品生产条件和计划执行较差的企业;
(二)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者;
(三)食盐生产停产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企业;
(四)国家质量监督检测不合格者;
(五)二〇〇三年至二〇〇五年违反国家盐业政策、法规行为并被盐政部门查处者。
四、鼓励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按照市场需求生产多品种盐,不再单独发放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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