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函[2006]248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你局《关于征求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函》(质检检函〔2006〕32号)收悉。根据我局国家环保标准解释工作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墙(壁)纸、涂蜡纸、浸蜡纸、复写纸作为整批货物申报进口,不适用《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纸或纸板》(GB16487.4-2005)。
二、涂有金属层的塑料薄膜或者塑料制品作为整批货物申报进口,不适用《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GB16487.12-2005)。
特此函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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