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科函〔2007〕31号
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标准研究所:
为适应新形势下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贯彻落实有关法律、《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规范各类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我局近年来陆续发布并实施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文件,使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取得了较大的进展。
但同时不容忽视的是,仍有部分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未严格执行《办法》、《指导意见》等文件的要求执行,致使上报的标准征求意见稿、草案的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主要表现在:一是未按《指导意见》开展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标准体系设置不符合要求,未考虑标准与法律和其他标准的关系,个别标准内容与法律或其他标准相冲突;二是排放标准草案设置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宽严失当,部分标准的排放控制要求过于宽松,没有按照《指导意见》要求,依据国内外先进技术分别对现有和新建污染源设置排放限值,存在迁就落后生产技术的倾向,不符合当前污染减排工作的总体要求;三是标准制修订工作不够细致和深入,调查研究工作比较薄弱,部分标准草案不加分析地照抄、照搬其他标准或国外标准的内容,技术内容脱离国内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可能;四是标准草案的表达方式和格式不符合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技术内容的逻辑性不强,存在条款之间内容矛盾、文字错误、表述含糊不清等现象;五是标准编制说明与标准草案的内容不对应,编制说明的内容过于简单,未对提出标准技术内容的依据和标准实施的效果(主要是排放标准的减排效果)作出说明,未对标准技术内容的必要性、合理性、技术和经济可行性等进行充分论证。
上述问题的存在,阻碍了标准工作的进展,不利于“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规划和减排任务的落实,亟待改进。为加快推进国家环境保护规划体系建设工程,进一步提高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的质量、效率和水平,使标准更好地服务于各项环保工作,为污染物减排等中心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根据《办法》规定,我司决定加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技术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有关单位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一、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要提高对标准工作目的和意义的认识,严格按照《办法》和《指导意见》等文件的要求开展标准制修订工作。标准草案必须符合体系设置要求,不能与现行法律和其他标准相冲突;标准限值原则上应按国内外先进工艺技术从严要求,不允许放松;要加强标准的调研,认真进行标准的减排效果、合理性、可操作性、技术经济可行性等分析论证;重视标准的文字、公式、格式等表达,认真编制标准文件和编制说明、研究报告等文件。
二、我司将对标准承担单位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承担单位标准工作的绩效将作为能否继续承担标准任务、承担科研任务、获得科技奖励、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等环保科技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委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标准研究所(以下简称:标准所)承担各类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技术管理工作。自即日起,标准所按照《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各类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实施全面的技术管理,尤其要认真对标准的开题报告、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等草案进行形式、内容和程序审查,定期或不定期向各标准承担单位了解进展情况,并向总局报告。
四、标准所在技术管理工作中应全面贯彻环保总局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工作的各项要求,建立环境标准管理信息系统,密切联系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帮助其按相关要求开展工作,解决工作出现的问题。请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在相关工作中对标准所的技术管理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