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部分等同采用IEC60335-2-52:199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2部分:口腔卫生器具的特殊要求》。
本部分应与GB4706.1-199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配合使用。
本部分中写明适用的部分,表示GB4706.1-1998中的相应条款适用于本部分,本部分中写明代替或修改的部分,应以本部分为准。本部分中写明增加的部分,表示除要符合GB4706.1-1998中的相应条款外,还应符合本部分所增加的条款。
本部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鲁建国、张润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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