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规范 第3部分:调解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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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DB3201/T 1098.3-2022 |
标准状态:已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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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价格:0.0 元 |
客户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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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的案件受理、调解前的准备、实施调解、调解终结、案件回访、卷宗归档等调解流程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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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文名称: |
Specification for peoples medi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disputes—Part 3:Mediation process |
| 标准状态: |
已废止 |
替代情况: |
公告: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废止《绿色机关等级评价》等165项南京市地方标准的公告 |
中标分类: |
综合>>标准化管理与一般规定>>A00标准化、质量管理 |
ICS分类: |
社会学、 服务、公司(企业)的组织和管理、行政、运输>>03.140专利、知识产权 |
| 发布部门: |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2022-04-22 |
| 实施日期: |
2022-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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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废日期: |
2025-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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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单位: |
南京市知识产权局 |
归口单位: |
南京市知识产权局 |
| 起草单位: |
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南京市四海徐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市版权保护协会 |
| 起草人: |
程秀才、李晓雨、王梦婷、石瑛、傅启国、张鸣、汪旭东、蒋海军、赵靓亮、华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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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是DB 3201/T 1098-2022《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规范》的第3部分。DB 3201/T 1098-2022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1部分:调解机构;
——第2部分:调解员;
——第3部分:调解程序;
——第4部分:调解评价。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南京市四海徐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市版权保护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程秀才、李晓雨、王梦婷、石瑛、傅启国、张鸣、汪旭东、蒋海军、赵靓亮、华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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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III
引言 IV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调解原则 1
5 调解流程 1
6 案件受理 3
61 受理方式 3
62 受理条件 3
63 审查与立案 3
64 调解台账登记 3
7 调解前的准备 3
71 安排调解员 3
72 调查核实 3
73 咨询专家意见 3
74 邀请协作调解 4
75 拟定调解方案 4
76 发出调解通知 4
8 实施调解 4
81 简易调解 4
82 普通调解 4
83 调解前告知 4
84 明法析理 4
85 说服疏导 4
86 帮助达成调解协议 4
87 防止纠纷激化 5
88 终止调解 5
89 调解期限 5
810 司法确认 5
9 调解终结 5
91 达成调解协议 5
92 其他情形处理 6
93 结案反馈 7
10 案件回访 7
11 卷宗归档7
111 调解卷宗形式 7
112 调解卷宗内容 7
113 卷宗保管期限 7
附录 A(资料性) 人民调解文书格式 8
A1 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申请书 8
A2 接收材料回执 9
A3 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受理通知书 10
A4 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不予受理通知书 11
A5 人民调解员调解知识产权纠纷通知书 12
A6 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调查笔录 13
A7 对调解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14
A8 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笔录 15
A9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申请书 16
A10 人民调解协议书 17
A11 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 18
A12 终止调解告知书 19
A13 结案反馈表 20
A14 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21
参考文献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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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3201/T 1098.1-2022 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规范 第1部分 调解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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