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规范 第2部分:调解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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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DB3201/T 1098.2-2022 |
标准状态:已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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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价格:0.0 元 |
客户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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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聘任、权利与义务、奖惩、考核、教育培训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员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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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文名称: |
Specification for peoples medi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disputes—Part 2:Mediators |
| 标准状态: |
已废止 |
替代情况: |
公告: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废止《绿色机关等级评价》等165项南京市地方标准的公告 |
中标分类: |
综合>>标准化管理与一般规定>>A00标准化、质量管理 |
ICS分类: |
社会学、 服务、公司(企业)的组织和管理、行政、运输>>03.140专利、知识产权 |
| 发布部门: |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2022-04-22 |
| 实施日期: |
2022-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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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废日期: |
2025-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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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单位: |
南京市知识产权局 |
归口单位: |
南京市知识产权局 |
| 起草单位: |
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南京市四海徐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市版权保护协会 |
| 起草人: |
程秀才、傅启国、石瑛、王梦婷、李晓雨、张鸣、汪旭东、蒋海军、赵靓亮、华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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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是DB 3201/T 1098-2022《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规范》的第2部分。DB 3201/T 1098-2022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1部分:调解机构;
——第2部分:调解员;
——第3部分:调解程序;
——第4部分:调解评价。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南京市四海徐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市版权保护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程秀才、傅启国、石瑛、王梦婷、李晓雨、张鸣、汪旭东、蒋海军、赵靓亮、华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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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任职条件 1
5 聘任 1
51 选聘形式 1
52 聘书颁发 1
53 聘期 2
6 权利与义务 2
61 权利 2
62 义务 2
7 奖励 2
71 奖励条件 2
72 奖励形式 3
8 惩戒 3
9 解聘 3
10 教育培训 3
101 岗前培训 3
102 年度培训 3
103 培训内容 3
104 培训形式 4
参考文献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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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3201/T 1098.1-2022 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规范 第1部分 调解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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