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4部分:塑料制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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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36/ 1101.4-2019 |
标准状态:现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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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价格:0.0 元 |
客户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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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规定了塑料制品行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监测与监督实施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现有塑料制品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以及新、扩、改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适用于包括GB/T 4754中行业代码292所包含所有行业,即以合成树脂(高分子化合物)为主要原料,经采用挤塑、注塑、吹塑、压延、层压等工艺加工成型的各种制品的生产,以及利用回收的废旧塑料加工再生产塑料制品的活动;
不适用于2925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以及塑料鞋制造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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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 |
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Part 4:plastic manufacturing |
中标分类: |
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标准>>Z60污染物排放综合 |
ICS分类: |
环保、保健与安全>>空气质量>>13.040.40固定源排放限值 |
发布部门: |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
发布日期: |
2019-07-17 |
实施日期: |
2019-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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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单位: |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
归口单位: |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
主管部门: |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
起草单位: |
江西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
起草人: |
涂翔、吴丽芳、赵秉华、何丹、陈小兰、唐海峰、王仁浪、李凯、肖俊明、裘秀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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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6/ 110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分为以下若干部分:
——第1部分:印刷业
——第2部分:有机化工行业
——第3部分:医药制造业
——第4部分:塑料制品业
——第5部分:汽车制造业
——第6部分:家具制造业
……
本部分为DB36/ 1101的第4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江西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涂翔、吴丽芳、赵秉华、何丹、陈小兰、唐海峰、王仁浪、李凯、肖俊明、裘秀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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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排放控制要求 3
5 生产工艺与管理要求 4
6 监测要求 5
7 实施与监督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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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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