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T651—2006《公安交通指挥系统工程建设通用程序和要求》,与GA/T651—2006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公安交通指挥系统工程的术语(见3.1,2006年版的3.1);
———修改了项目管理单位的术语(见3.2,2006年版的3.3);
———删除了项目管理单位聘请及要求(见2006年版的4.1)
———删除了项目管理时间及要求(见2006年版的4.2);
———删除了项目管理内容(见2006年版的4.3);
———增加了项目管理机构(见4.1);
———增加了项目管理工作(见4.2);
———修改了工程申请立项前,应先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由项目管理单位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见5.1,2006年版的5.1);
———修改了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增加了节能方案分析和风险分析(见5.2,2006年版的5.2);
———删除了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有关内容(见2006年版的5.3);
———修改了工程批准立项的内容及要求(见5.3,2006年版的5.4);
———增加了确定设计单位内容及要求(见6.1);
———修改了设计任务书内容及要求(见6.2,2006年版的6.1);
———增加了调查和勘察内容及要求(见6.3);
———修改了初步设计内容的要求(见6.4.1,2006年版的6.2.1);
———修改了初步设计评审的要求(见6.4.2,2006年版的6.2.2);
———修改详细设计为施工图设计,并修改相应要求(见6.5,2006年版的6.3);
———删除了招标和投标(见2006年版的7.3);
———增加了合同签订内容及要求(见8.1);
———修改了合同主要内容的要求(见8.2,2006年版的8.1);
———修改监理单位聘请为确定监理单位,并修改相应要求(见10.1,2006年版的10.1);
———删除了监理时间(见2006年版的10.2);
———修改了监理内容的要求(见10.2,2006年版的10.3);
———修改了培训的内容和要求(见11.1,2006年版的11.1);
———修改了预验收的内容和要求(见11.2,2006年版的11.2);
———增加了竣工图绘制的内容和要求(见12.2);
———修改工程测试和评价为工程测试,并修改相应要求(见12.3,2006年版的12.2);
———增加了工程评价内容及要求(见12.4);
———修改了验收委员会的内容和要求(见12.5.1,2006年版的12.3.2);
———修改了验收依据的内容和要求(见12.5.2,2006年版的12.3.3);
———修改了验收文件的内容和要求(见12.5.3,2006年版的12.3.1);
———增加了验收程序的内容和要求(见12.5.4);
———修改竣工资料为资料,并修改相应要求(见13.1,2006年版的13.1);
———修改系统移交为系统,并修改相应要求(见13.2,2006年版的13.2)。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东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南京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无锡华通智能交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邱红桐、陆振益、张铿、缪建新、井洪、顾怀中、张为秀、潘汉中、卢利强、封春房、顾家悦。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T651—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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