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T832—2009《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与GA/T832—2009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图片数量的技术要求(见3.3,2009年版的4.2);
———修改了图片质量的技术要求(见3.4,2009年版的4.8);
———修改了间隔时间的技术要求(见3.5,2009年版的4.3);
———修改了叠加信息的技术要求(见3.6,2009年版的4.4);
———增加了证据图片的技术要求(见3.7);
———增加了驾驶人图片的技术要求(见3.10);
———修改了图片模式分类(见第4章,2009年版的5.1、5.2);
———增加了试验方法(见第5章);
———修改了常见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图片模式(见附录A,2009年版的附录A);
———增加了图片模式对应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见附录B)。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良维、邹永良、张铿、方艾芬、缪建新、吴云强。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T832—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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