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16914—2003《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与GB16914—2003相比,主要技术变
化如下:
———增加了“燃具和配件标准应列出符合和支持本标准第3章要求的条款对应表”(见2.2);
———删除了“合格评定程序”(见2003年版的第3章);
———增加了“燃具与燃气管道连接要求”(见3.3.1.13)。
本标准使用重新起草法修改采用欧盟2009/142/EC《欧盟有关燃气器具的指令》。
本标准与2009/142/EC指令相比在结构上有较多调整,附录A 中列出了本标准与2009/142/EC
指令的章条编号对照一览表。
本标准与2009/142/EC指令相比存在技术性差异,附录B中给出了相应技术性差异及其原因的一
览表。
本 标准还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为与现有标准一致,将标准名称改为《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
删除了附录Ⅵ(资料性附录)和附录Ⅶ(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燃气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艾欧史密斯(中国)热水器有限公司、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博西华电器(江苏)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勇、王启、茅忠群、钟家淞、陈复进、胡定钢、郑涛、鞠平、黄国金、刘松辉、渠艳红、杨小丰。
本标准于1997年首次发布,2003年第一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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