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第4章、第5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对应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法规ECE-R81(00系列,2007年版)《关于后视镜认证和带有或不带边斗的两轮机动车辆在手把上安装后视镜认证的统一规定》(英文版),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本标准与ECE-R81的主要差异如下:
———考虑到我国国情,本标准第1章范围中用“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替代ECE-R81 法规的“L 类车辆”;
———本标准5.2用“摩托车上应安装两个后视镜,一个安装在摩托车左侧,一个安装在摩托车右侧”替代ECE-R81法规的16.2.1“所有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的两轮车辆应至少安装一个后视镜。如安装一个后视镜,在道路遵守右侧通行规则的国家这个后视镜应安装在车辆左侧,在遵守左侧通行规则的国家这个后视镜应安装在车辆右侧”和16.2.2“所有最大设计车速超过50km/h的两轮车辆和所有三轮车辆应安装两个后视镜,一个安装在车辆左侧,一个安装在车辆右侧”,以符合我国国家标准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本标准的
术语和定义相应删除了ECE-R81的13.1“最高设计车速”;
———鉴于我国标准体系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法规体系的差异,本标准删除了ECE-R81法规中与认证有关的内容,即第3章~第5章、第9章~第12章、第14章、第15章、第17章~第21章、附录1~附录4、附录7。
本标准代替GB17352—1998《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后视镜及其安装要求》。
本标准与GB17352—1998的主要差异有:
———后视镜反射面曲率半径“r”值由“应不小于800mm,也不大于1500mm”修改为“应不小于1000mm,且不大于1500mm”;
———删除了后视镜的视野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实施过度期:
本标准对新定型产品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对在生产产品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1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范国琛、储懿、王青、袁克忠、李钢。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7352—19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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