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对应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R1-1998《关于装用R2和/或HS1类灯丝灯泡,发射非对称近光和/或远光的机动车前照灯认证的统一规定》、ECE R5-1998《关于发射欧洲非对称近光和/或远光的机动车封闭式前照灯(SB)认证的统一规定》、ECE R8-1999《关于装用(H1、H2、H3、HB3、HB4、H7、H8、H9、HIR1、HIR2和/或H11类)卤钨灯丝灯泡,发射非对称近光和/或远光的机动车前照灯认证的统一规定》、ECER20-1998《关于装用(H4 类)卤钨灯丝灯泡,发射非对称近光和/或远光的机动车前照灯认证的统一规定》、ECER31-1998《关于发射非对称近光和/或远光的机动车卤钨封闭式单元(HSB)认证的统一规定》和ECER112-2001《关于装用灯丝灯泡,发射非对称近光和/或远光的机动车前照灯认证的统一规定》,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主要差异如下:
---删除了管理条款;
---删除了农用或林用拖拉机和其他慢速车辆用前照灯(或SB灯光组)附件;
---删除了HSB灯光组电气连接(插片)附件;
---删除了检验员抽样的最低要求附件;
---增加了相关灯丝灯泡和封闭式灯光组的光电性能表和电性能表;
---增加了检验规则,并修改了试验方法。
主要技术要求,如:一般要求、配光性能、光色、测试屏幕(右侧行驶)、前照灯的配光性能稳定性试验、塑料配光镜前照灯的要求---配光镜或材料试样和整灯试验、试验程序、漫射光和透射光的测量方法、机械磨损试验方法、粘胶带附着力试验、制造商一致性检验的最低要求则与上述法规一致。
本标准代替GB4599-1994《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与前版相比较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由前版《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改为本版《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
---修改了前版第3章术语的内容,改为本版第3章的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前版第4章前照灯同一型式规定的内容,改为本版第4章的前照灯的不同型式;
---修改了前版的6.2,增加了HS1、HB3、HB4、H7、H8、H9、H11、HIR1和HIR2类型灯泡,扩大了灯丝灯泡的使用范围;
---修改了前版的第7章,删除了7.6,半封闭式前照灯近光Ⅲ区增加了八个测试点;
---修改了前版的第8章试验方法和第9章检验规则;
---增加了反射镜可调节的半封闭式前照灯配光性能试验方法;
---考虑到快速发展的交通运输对汽车照明的要求,本标准按ECE 有关法规增加有关弯道照明的内容;
---增加了附录A前照灯的配光性能稳定性试验;
---增加了附录B塑料配光镜前照灯的要求---配光镜或材料试样和整灯试验;
---增加了附录C试验顺序;
---增加了附录D漫射光和透射光的测量方法;
---增加了附录E机械磨损试验方法;
---增加了附录F粘胶带附着力试验;
---增加了附录G配光性能稳定性试验的点亮方式示例。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 和附录F都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G 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4599-1994废止。新申请型式检验的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必须符合本标准。
本标准实施的过渡要求:对于本标准实施前已通过型式检验的灯丝灯泡前照灯,给予60个月的过渡期。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由上海汽车灯具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谋和、费音、王华、孙国雄。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4599-1984、GB4599-19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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