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诊断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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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WS 319-2010 |
标准状态:已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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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价格:21.0 元 |
客户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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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的定义、诊断依据和诊断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的诊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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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 |
Diagnostic criteria for coronary atherosclerotic heart disease |
标准状态: |
已废止 |
替代情况: |
废止公告: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卫通[2016]24号 |
中标分类: |
医药、卫生、劳动保护>>医药、卫生、劳动保护综合>>C05医学 |
ICS分类: |
医药卫生技术>>11.020医学科学和保健装置综合 |
发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
发布日期: |
2010-04-29 |
实施日期: |
201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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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废日期: |
2016-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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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单位: |
卫生部医疗服务标准专业委员会 |
归口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
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
起草单位: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等 |
起草人: |
周玉杰、谢英、杨新春、杨跃进、霍勇、葛均波等 |
批文号: |
28833-2010 |
页数: |
20页 |
出版社: |
中国标准出版社 |
出版日期: |
2010-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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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中4.1.1、4.1.2、4.1.3.1、4.1.3.2、4.1.3.4、4.1.3.6、4.2、5.1.1、5.1.2.1、5.1.2.2、5.1.2.3、5.2、6.1.1、6.1.2、6.2、7.1、7.2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可分为以下类型:稳定型心绞痛、非ST 段抬高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ST段抬高急性心肌梗死、无症状性心肌缺血和心脏性猝死。本标准按照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的类型分章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E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医疗服务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河北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广东省人民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名单:周玉杰、谢英、杨新春、杨跃进、霍勇、葛均波、马长生、傅向华、黄德嘉、陈纪言、方全、张抒扬、韩雅玲、沈卫峰、贾德安、郭静萱、李浪、李为民、傅国胜、杨庭树、杜凤和、华琦、沈潞华、许玉韵、高润霖、胡大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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