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深油炸锅、油煎锅及类似器具的特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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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B 4706.56-2008 |
标准状态:现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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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价格:31.0 元 |
客户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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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4706.1-2005中的该章用下述内容代替:
本部分涉及的是额定容量不超过5L深油炸锅、油煎锅、炒菜锅及其他可能用于家用的、用油进行烹调、其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的器具的安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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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 |
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s - Safety -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deep fat fryers fryingpans and similar appliances |
替代情况: |
被GB/T 4706.56-2024代替;替代GB 4706.56-2002 |
中标分类: |
轻工、文化与生活用品>>家用电器、日用机具>>Y68炊事机具、基础标准与通用方法 |
ICS分类: |
家用和商用设备、文娱、体育>>厨房设备>>97.040.10厨房家具 |
采标情况: |
IDT IEC 60335-2-13:2004 |
发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02-11-29 |
实施日期: |
201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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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废日期: |
2026-08-01
即将作废 距离作废日期还有58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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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日期: |
2002-11-29 |
提出单位: |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
归口单位: |
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主管部门: |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
起草单位: |
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美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苏泊尔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
起草人: |
马德军、李一、杨兴国、吕华、张文浩 |
计划单号: |
20065337-Q-607 |
页数: |
16页 |
出版社: |
中国标准出版社 |
出版日期: |
2010-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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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B4706《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由若干部分组成,第1 部分为通用要求,其他部分为特殊要求。
本部分应与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配合使用。
本部分等同采用国际电工委员会IEC60335?2?13:2004《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2-13部分:深油炸锅、油煎锅及类似器具的特殊要求》。
为便于使用,本部分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a)“第1部分”一词改为“GB4706.1—2005”;
b)用小数点“.”代替用作小数点的逗号“,”。
本部分代替GB4706.56—2002《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深油炸锅、油煎锅及类似器具的特殊要求》。
本部分与GB4706.56—2002的主要差异如下:
———本部分的第2、3、4、5 章分别为规范性引用文件、定义、一般要求、试验的一般条件。
GB4706.56—2002的第2、3、4、5章为定义、总体要求、试验的一般条件、空章。
———本部分的第14章为瞬态过电压。GB4706.56—2002该章为空章。
———第1章增加“额定容量不超过5L”及“炒菜锅”内容,删除了未考虑情况部分的内容,注2中修改为“本部分不适用于商用深油炸锅(GB 4706.33)和商业用途多功能烹饪平底锅(GB4706.40)”。
———第3章深油炸锅正常工作试验用葵花籽油,油量为标识的最小量,删除“控温器调整在最高设置下工作”的内容。GB4706.56—2002正常工作试验用烹调油,油量为标识的最大量。
———第3章增加“炒菜锅加入10mm 深的烹调油,按油煎锅方式进行工作”内容。
———5.2注1修改为:对于需要进行15.101测试的器具需要增加三个样品。
———5.101注修改为:“未标识所用油的最小量,应视为油煎锅”。GB4706.56—2002内容为“未标识所用油的最大量,应考虑作油煎锅”。
———7.1修改为“深油炸锅应标识出所用油的最大水平刻度。不能用做油煎锅的深油炸锅,也应标识出用油的最小水平刻度”。GB4706.56—2002该部分内容为“深油炸锅应标识出所用油的最大量,并应用水平刻度线标出油的最大高度,除非它们可以用作油煎锅”。
———7.12增加“说明书中应详细说明如何清洁接触到食物或油的器具表面”的内容。GB4706.56—2002该章无此条款要求。
———第8章修改为:GB4706.1—2005的该章内容,均适用。
———11.8修改为“深油炸锅及类似器具中油的温度应测量距器具容器边壁10 mm 以上、距底面10mm以上处的油温。如果此加热组件位于器具容器内部,应测量加热组件最高点上方10mm 处的油温”。GB4706.56—2002该部分内容为“深油炸锅及类似器具中油的温度应测量距器具容器边壁1cm 以上、距底面1cm 以上处的油温,但距容器中加热组件最高点1cm处的油温也要测量”。
———11.8增加“可能接触到溅出热油的部件温升不应超过275K”内容。GB4706.56—2002该章无此条款要求。
———15.101试验用1%浓度氯化钠溶液进行测试,GB4706.56—2002该章试验用水进行测试。
———15.101试验后的电气强度试验电压修改为“试验电压值按表4的规定”。GB4706.56—2002
该部分电气强度试验电压为“试验电压减为100V”。
———15.101其余的两个样品试验条件修改为“1.15倍额定输入功率”。GB4706.56—2002该部分条件为“正常工作”。
———第18章修改为:GB4706.1—2005的该章内容,不适用。
———19.2内容修改为“如果加热组件在容器中,则在器具中放入高出加热组件最高点10 mm 的油。若容器的底部是倾斜的,则放入器具最小标识刻度60%的油量”。GB4706.56—2002该部分内容为“如果加热组件在容器中,则在容器中放入距加热组件最高点1cm 的油。若容器的底部是倾斜的,则放入器具最大标识刻度60%的油量”。
———19.3内容修改为“油煎锅在以1.15 倍的额定输入功率工作,此时温控器调整到最高设置”。
GB4706.56—2002该部分内容为“油煎锅的试验电压用额定功率的1.24倍取代1.15倍,此时控温器调整到最高设置”。
———第22章删除22.101内容。
———24.101增加“通过视检确定其是否合格”内容。GB4706.56—2002该章无此条款要求。
———第29章增加该章说明:器具的微观环境污染等级为3级,除非在正常使用中,器具的绝缘被封闭或放置在不易受污染的地方。GB4706.56—2002该章无此条款要求。
———第30章删除30.3内容。
本部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6)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美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苏泊尔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马德军、李一、杨兴国、吕华、张文浩。
本部分所代替的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4706.56—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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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Ⅲ
IEC 前言Ⅴ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定义1
4 一般要求1
5 试验的一般条件1
6 分类2
7 标志和说明2
8 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2
9 电动器具的启动2
10 输入功率和电流2
11 发热2
12 空章3
13 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3
14 瞬态过电压3
15 耐潮湿3
16 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3
17 变压器和相关电路的过载保护3
18 耐久性3
19 非正常工作3
20 稳定性和机械危险4
21 机械强度4
22 结构4
23 内部布线4
24 元件4
25 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4
26 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5
27 接地措施5
28 螺钉和连接5
29 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5
30 耐热和耐燃5
31 防锈5
32 辐射、毒性和类似危险5
附录6
参考文献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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