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代替GB/T18189-2000《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本标准与GB/T18189-200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关于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的范围,修订为:规定了摩托车维修企业应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等条件。适用于一类、二类摩托车维修企业的经营许可审验(见第1章);
---取消了关于一类、二类摩托车维修企业的经营范围的规定;
---关于摩托车维修企业的开业条件,调整为对人员、组织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等条件的要求(见第3章);
---关于人员条件,调整为对技术负责人、检验员、维修技术人员的要求(见3.1);
---组织管理、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的内容有所完善(见3.2);
---关于设施条件,规定的生产厂房面积作了调整;增加了对租赁合同的要求(见3.3);
---关于设备条件,作了调整(见3.4);
---取消了对流动资金的要求;
---取消了中外合资(合作)维修企业和特约维修中心(站)条件。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维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7)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家欣,张学利,蔡凤田,窦秋月。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18189-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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