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自治区推荐性地方标准复审结论的通告
按照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工作方案>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16〕28号)《贯彻实施<自治区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行动计划(2015-2016年)》(新政办发〔2015〕150号)等文件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监局组织完成了推荐性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经自治区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向社会公示、报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以及最终复核,现形成1579项推荐性地方标准复审结论,予以通告。请相关部门按照复审结论,开展后续处理工作。有关通行如下:
一、结论为废止的推荐性地方标准305项(见附件1),自发文之日起废止。
二、结论为修订的推荐性地方标准374项(见附件2),请归口单位根据自治区地方标准申报程序,分批申报修订项目。自治区质监局将优先安排修订计划。
三、结论为继续有效的推荐性地方标准900项(见附件3),请归口单位继续做好标准的组织实施和宣贯、评价等工作,适时安排复审。
附件:1.自治区推荐性地方标准废止目录
2.自治区推荐性地方标准修订目录
3.自治区推荐性地方标准继续有效目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7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