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地方标准制定和应用 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通知》(市监标创发〔2023〕108
号)要求,依据《地方标准制定和应用评估细则》,我局组织自治区农牧厅等38个单位对2812项自治区现行有效地方标准开展全面排查清理。经行业主管部门自查、网上公示等环节,现将相关结论公告如下:
一、排查结论
(一)对存在指定原产地、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协调、农产品质量标准等情况的179项地方标准提出处理结论。其中,继续有效3项,修订18项,废止123项,地方标准转化为团体标准35项。
(二)对《向日葵菌核病综合防控技术规程》等39项地方标准提出处理结论。其中,修订30项、合并修订9项。
二、其他事项
(一)对于结论为废止的地方标准,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行废止;
(二)对于结论为修订的地方标准,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起草单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修订,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修订周期不得超过18个月,于2025年10月前完成修订标准的报批工作;
(三)对于结论为地方标准转化为团体标准的,请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协会等社会团体按照《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要求,完成标准转化工作;
(四)对于结论为继续有效的地方标准,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起草单位继续做好标准的实施监督和分析评估等工作。
附件:自治区地方标准排查结论汇总表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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