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47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设计规范》GB 50634-2010局部修订的条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刊登在我部有关网站和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5年6月30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设计规范》GB 50634-2010局部修订的条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刊登在我部有关网站和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5年6月30日
《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设计规范》GB 50634-2010 局部修订条文
6.1.4 厂址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3 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预处理车间选址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及《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 176中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