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发出《关于做好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2014)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从2015年7月1日起,凡新申请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企业将实施新国标。
国标《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2014)对于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的设备设施、关键岗位人员、组织管理等条件做出了一定的调整,新增了对燃气汽车维修经营的有关要求。
其中,厂房场地方面,一类企业生产厂房由原1000㎡调整为800㎡,二类企业由500㎡调整为200㎡,要求租赁的生产厂房期限不得少于1年;维修企业应具有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业务接待员、价格结算员及机修、电器、钣金、喷漆等技术人员,并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持证上岗。其中主要工种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一类企业要求至少各配备2人,二类企业至少各配备1人,对于从事燃气汽车维修的企业,要求至少配备1名燃料供给系统专业技术的专职人员,并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通知规定,凡国标《开业条件》未涉及的内容,具体为江苏省地方标准《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DB32/T1692.1~6—2010),第2部分汽车快修业户、第4部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第5部分摩托车维修业户和第6部分轮式专用机械车维修企业的行政许可,仍执行省标《开业条件》相关要求。
对于符合原有许可条件、已取得相关经营许可的维修企业,准予继续经营。市运政管理部门将结合实际,积极创造条件,推动企业对照国标《开业条件》,对关键岗位人员、组织管理、设备、设施等条件进行整改完善,并限期达标。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国标《开业条件》涵盖的维修类别都应达到国标《开业条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