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5日,消费者日关于食品安全的咨询活动。
从2015年9月1日起,问题食品召回最迟不能超过30个工作日。
近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审议通过《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旨在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时限。该《办法》将在今年9月1日正式施行。
《办法》明确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时限,最迟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
《办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将食品召回分为三级。一级召回指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二级召回是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级召回是对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应当在知悉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法》在追究法律责任上设置了处罚下线。比如,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违反《办法》相关规定,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由食药监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注意到,国家质检总局2007年就曾颁布实施《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与国家食药监总局的《办法》相比,两者虽实施主体部门不同,但监管内容都是食品。
两部门各持一款食品召回制度,在施行过程中是否会存在冲突?就此,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湛中乐分析认为,“两者不会冲突”,要考虑到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的情况,部门职能调整后,食品的监管职能将归食药监部门负责。由此看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的《办法》应该取代了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应该按新的办法来执行,新办法也是从严管理的”。
在今年的央视“3·15晚会”上,国家食药监总局法制司司长徐景和就新公布的《办法》提炼了三个关键词。“一是立即,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食品不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二是全面,无论是生产者,还是经营者,由于其导致食品不安全的,都应当履行召回义务;三是有效,对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不得改头换面再次流入市场。对腐败变质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就地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