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动轮胎行业产业升级,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信部17日在官网上发布了《轮胎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禁止在依法设立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居民住宅密集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新建轮胎生产企业,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据悉,《准入条件》适用于汽车轮胎(不含斜交胎)和工程机械轮胎,要求新建和改扩建轮胎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地区生态环境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应在依法设立的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应符合园区总体规划和环境要求,有充足的水资源、环境容量,和较好的运输条件、三废处理条件。
根据《准入条件》,新建轮胎生产企业新鲜水消耗量应低于7 吨/(吨轮胎产品),现有企业应低于8
吨/(吨轮胎产品);新建轮胎生产企业的橡胶消耗应满足:载重汽车子午线轮胎低于0.53(吨三胶)/(吨轮胎产品),轻型载重汽车子午线轮胎和轿车子午线轮胎低于0.45(吨三胶)/(吨轮胎产品),工程机械轮胎低于0.49(吨三胶)/(吨轮胎产品)。现有企业的橡胶消耗应满足:载重汽车子午线轮胎低于0.54(吨三胶)/(吨轮胎产品),轻型载重汽车子午线轮胎和轿车子午线轮胎低于0.46(吨三胶)/(吨轮胎产品),工程机械轮胎低于0.51(吨三胶)/(吨轮胎产品)。
《准入条件》指出,企业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现有、新建、改扩建轮胎生产装置污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应严格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固体废物处理和处置达到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按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
同时,《准入条件》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安全的绿色轮胎;新建、改扩建轮胎项目鼓励采用自主知识产权技术。鼓励选用先进的热胶烟气收集治理环保技术;一次法混炼、充氮硫化、分压供蒸气等节能技术;轮胎成型、硫化全自动化等信息化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