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对食品安全连续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保障食品安全及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日,无锡南长法院就开庭审理了一起消费者起诉厂商标注保质期与国家标准不符的纠纷,消费者起诉厂商要求十倍赔偿。
2013年11月29日,周某在无锡某超市购买了由上海某公司生产的“小李子皮蛋8枚”10盒,每盒10.9元,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为2013年11月20日,并注明保质期为180天。后周某查询国家标准GB/T9694-1988中的7.4条,显示:皮蛋在包装完好的情况下应能保质三个月,保存五个月。
据此,周某认为皮蛋类产品的最长保质期应为5个月,而所购皮蛋的保质期标注的是6个月,属于违反食品安全强制标准、虚假标注保质的不安全食品,要求超市退还货款109元,厂家赔偿十倍价款1090元。厂家认为,皮蛋类产品的国家标准应理解为最少保质期为5个月,其生产的皮蛋保质期超过国家标准,说明他们生产的产品更好,能够保存更长时间。
庭审中,周某坚持认为对皮蛋类产品标注保质期180天没有合法依据,并翻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具体法律条款,要求法院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承办法官也说,周某的起诉书写得比较规范,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法律规定等相关条款都一一罗列,显然先前做了不少功课。
该院法官表示,现在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跟以往不可同日而语,起诉前早已对相关法律条款进行不同程度地研究,因此法院对这类纠纷的审查也格外仔细,有时需要专门向质监局、标准委等专业部门进行咨询,确保处理得公平公正。今年该院受理的两起消费者维权纠纷中,呈现出一些明显特征,以往消费者都是在权利受到侵害后才会被动选择救济,而现在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消费者为避免自身权利受损,会预先对食品包装上的相关标注内容进行查证,一旦发现有违反国家标准、法律规定的内容,即会起诉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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