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 律师您好,今年5月我在某知名品牌西服店购买了4套西服,共12000元,西服的标签上注明面料为纯羊毛。购买后为让自己放心,我委托纺织品质检站对四套西服的面料进行纤维鉴别。质检站6月向我出具《质检报告》,检验结果显示四套西服的面料为:羊毛96.1%,涤纶3.9%。我认为西服店向我出售的四套西服纤维成分不符合2007年《纺织行业标准》关于“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的规定,隐瞒了西服中含有涤纶的实情。要求西服店予以退货并双倍赔偿,但是西服店说他们的产品符合国家1998年《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以下称“1998年《使用说明》”)的规定不予退货和赔偿。请问律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一样时,作为消费者如何认定产品是否合格,西服店是否应当承担退货并赔偿责任? 戴菲萍 律师解答: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务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但是当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一致时,应以何种标准判定产品质量及标识、说明等是否合格呢?根据戴女士所述的情况我们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作如下解答: 1998年《使用说明》属于国家规定的强行性标准,而2007年《行业标准》是纺织行业规定的推荐性标准,只有在没有国家标准时参照行业标准进行判定。在发生产品质量纠纷时,应当根据产品的质量标准来确定产品是否合格。在有不同的产品质量标准同时存在,而当事人对依据哪一个标准也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强制性标准优于推荐性标准、国家标准优于行业性标准的原则,优先适用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标准认定;如果同属于推荐性标准,则应当适用较低的标准。 综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一样,而当事人又没有约定,那么应当依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认定产品是否合格,因此西服店不应当承担退货和赔偿责任。 天津国鹏律师事务所 李宁 周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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