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徐 风)日前,《节能自愿协议技术通则》国家标准通过了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的审定。 根据标准的定义,节能自愿协议是为达到节能减排目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政府与用能单位或行业组织自愿签订协议并实施的一种节能管理活动。标准规定,协议甲方为采用节能自愿协议方式实施节能管理的政府机构,可以是国家或地方节能主管部门,乙方是执行节能自愿协议的用能单位或行业组织。 据标准主要起草人、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助理研究员李鹏程介绍,在节能工作领域,政府推动与自愿机制相结合,世界各国已有很多成功的经验。我国近年来也将节能自愿协议等以企业为主体的节能新机制放在重要位置。尽管自愿节能协议在政策层面得到了广泛的重视,但在实施过程中却受一些因素的制约,技术标准的缺失就是一个重要因素。 这项标准明确了节能自愿协议的基本程序,要求协议各方应对能效基准、节能目标、节能效果核查和验证方案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按标准要求,能效基准通常采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能效指数等指标。能效基准的确定方法和具体数值应得到协议各方的共同确认。应通过协议乙方节能潜力评估,计算出协议乙方当前的能源消费总量、各工序用能和能效指标等,并结合协议乙方历年能耗降低情况、节能计划等信息,设定节能目标。同时,节能自愿协议应明确节能效果核查和验证方案,用以核算和评估节能自愿协议的节能效果。协议包括节能自愿协议各方、能效基准、实施周期、节能目标、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节能效果核查和验证方案等主要内容。协议双方可选择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机构,监督和实施能效基准确定、节能效果核查和验证等工作,第三方机构可作为协议丙方加入节能自愿协议。 根据审定意见,该标准将作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报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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