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企业须定合同守承诺
《办法》规定了快递服务的基本规范,快递服务要执行《快递服务标准》。快递企业应当公布并遵守其服务承诺、合理制定格式合同。快递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或以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价格、营业时间、运递时限等服务承诺,以书面形式明确快递企业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格式合同条款应当做到公平合理、准确全面,并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针对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活动中,容易出现的快件损失、货款收付纠纷等现象,《办法》作出明确要求: 快递企业接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并报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快递企业从事代收货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私拆快件、延误递送最高罚3万元
根据《办法》,快递企业从业人员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扣留、倒卖、盗窃快件,不得违法泄露在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一旦发现违反该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将对快递企业处以5000—30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能按照运递时限递送快件的,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类物品禁递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快递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六类物品禁止快递企业寄递。一、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二、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三、武器、弹药、麻醉药物、生化制品、传染性物品和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四、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五、流通的各种货币;六、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实行企业等级评定制度
2007年,全国较大规模的快递企业有2000多家,年产值在400亿元以上。目前以每年25%以上的速度增长。
为了对快递企业的服务进行监督,国家实行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建立以公众满意度、时限准时率和用户申诉率为核心的快递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定期评估测试快递服务水平,并向社会公告。
如果出现突发事件,发生重大服务阻断时,快递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快递企业应当对所有与事故有关的资料进行记录和保存。快递企业因停业、转产、破产等原因,停止快递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妥善处理所收寄的快件,并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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