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青海频道西宁09月13日电 从2007年1月1日起,西宁市和格尔木市、德令哈市的新建居住建筑,将开展节能65%标准试点工作;从2008年1月1日起,全部建筑开始执行节能65%的标准。对使用不合格建筑节能材料等行为,予以重罚。这是近日省政府下发的《关于2006年建设节约型社会重点工作的安排意见》中提出的。
目前,根据《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青海省实施细则》,我市执行的是节能50%的标准。据介绍,按绿色节能标准建造的房子,能源节约率若能高达50%以上,就意味着居民交的电、煤气费和采暖费等费用能减少一半,而家中的采暖效果将会得到极大的提高。同时,建筑节能执行标准的不断提高,也将有助于推进节约型社会的建设和发展,促进我省资源利用率的提高。据悉,现阶段我省的能源效率比国内平均水平低8个百分点,比国际先进水平低18个百分点。
为了确保节能工程建设和节能标准落实,省上明确指出,对使用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建筑节能专项设计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整改,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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