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地税部门日前发布消息说,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将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 1600元/月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税纳税义务人,即外籍人士的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也有所调整,由原来的4000元/月提高到4800元/月。
据介绍,按规定,对于外籍人士,除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现为1600元)之外,还可附加减除费用 3200 元,两项合计共为4800元/月。
外籍人士新旧扣除标准衔接政策明确
为便利于新旧扣除标准的衔接,新政策规定:2005年12月31日(含)前,外籍人士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 2006 年1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我市原外籍人员的个税费用扣除标准4000 元/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外籍人员实际取得的工资 [1] [2] [3]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