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城市交通运力,实现交通排堵保畅的目的,上海市《<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技术条件>地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首次对小排量车设置了最高车速、加速性能的限值要求。根据《标准》,小排量车除在1.5L以下外,《标准》规定高性能小排量车最高设计车速为:排量小于0.8L的,最高设计车速要大于等于130公里/小时;排量介于0.8L~1.5L之间的,最高设计车速要大于150公里/小时;0~100公里的加速时间小于等于16秒;2009年7月1日前,升功率小于等于45kW的,在之后要达到50kW。
《标准》还要求符合上述条件的小排量车排放标准、排放限值、燃料消耗限值和噪声限值都要达到国家最新标准。燃料消耗方面应符合GB19578-2004中规定的第二阶段限值要求,而国家标准规定自2008年才开始实施。自GB19578-2004规定的第二阶段全国范围实施日期,小排量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应为GB19578-2004第二阶段限值要求的90%。在环保方面,《标准》提出小排量车的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18352.3-2005的国Ⅲ阶段要求,并装配车载诊断(OBD)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