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长三角频道6月13日消息:近年来,江苏省药品零售业得到较快发展,对保证城乡药品供应、方便群众购药、平抑药品价格起到了积极作用。截至目前,江苏省零售药店数量已达16130家。为更好地促进药品零售业健康发展,提升零售药店整体水平,近日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台了新修订的《江苏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新《标准》对药品零售企业的从业人员的要求更加明确。其中,规定设在城区(含县城)的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不少于2名药师(中药师)以上的技术人员,其中1名应为执业药师或主管药师;设在乡镇的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技术人员;设在行政村的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药士(中药士)以上的技术职称或经过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培训,并取得上岗证的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
新《标准》提高了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的要求。其中,设在城区(含县城)的,营业场所面积由原来的不少于40平方米提高为不少于60平方米;设在乡镇的,经营场所从不少于20平方米提高为不少于40平方米;设在行政村的药品零售企业和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其经营场所须与经营规模相适应。
新《标准》对药品零售企业仓库的要求更为客观。凡能满足药品及时补、供的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可不设仓库,但药品应全部上架陈列。药品零售企业需要设置仓库的,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药品储存、保管要求。新《标准》还对完善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质量管理记录档案、计算机设备和远程监控等作了详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