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获悉,国家旅游局日前废止了1995年7月1日下发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5月28日正式实施新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
据了解,新的《标准》是国家旅游局为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的赔偿试行标准。新《标准》,对因旅行社的原因而造成旅行者不能成行并且没有提前3天(出境旅游应提前7天)通知旅游者,旅行社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已交预付款10%的违约金;另外对旅行社安排的观光景点,因景点原因不能游览,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费并赔偿退还费用的20%的违约金。
新《标准》针对近年来导游行业曝出的“黑导游”现象,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第七条,导游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的要求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导游服务费用的2倍。第八条,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导游违反约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旅行社承担旅游者的全部费用;导游违反合同或旅程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导游擅自安排旅游者到非旅游部门指定商店购物,所购商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全部损失;导游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
据国家旅游局相关负责人向《每日经济新闻》表示,新《标准》,将有利于国内目前的旅行社和导游市场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将更好的保护旅行者的合法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