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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如何把握酌定不起诉标准


    来源:检察日报    更新时间:2007-05-11       评论: 0

  近年来,交通肇事犯罪已经成为多发性、常见性犯罪,对交通肇事案件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酌定不起诉,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探讨。

  ■酌定不起诉的积极标准

  酌定不起诉的积极标准,是指对犯罪嫌疑人作出酌定不起诉时案件所应具备的条件的总和,是酌定不起诉案件所应具备的犯罪情节和个案情况。《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检察机关作出酌定不起诉的法律依据和标准。

  交通肇事案件中“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应包括以下情形:1.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交通肇事罪的;2.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公民犯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交通肇事罪的,或最高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交通肇事罪,但依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3.犯罪嫌疑人在我国领域外犯交通肇事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4.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5.犯罪嫌疑人防卫过当的;6.犯罪嫌疑人避险过当的;7.犯罪嫌疑人有自首表现的;8.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在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9.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在不存在前8项法定免除刑罚情节时,对交通肇事案件作酌定不起诉就要满足《刑法》第三十七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规定。这就要求:除非有法定减轻刑罚情节,所犯之罪须是轻罪。对交通肇事罪来说,拟不起诉的交通肇事行为应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行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或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在没有法定减免刑罚情节时,不宜作酌定不起诉。

  依照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下列情节可以作为考量“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因素:1.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要求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并已经进行了经济赔偿或已就经济赔偿达成协议的;2.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的(如近亲属,同居家属,恋人等);3.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70岁以上老年人;4.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时正患有严重的精神或身体疾病、残疾,或妇女处于怀孕、哺乳期,不适宜执行刑罚的;5.被害方也有明显过错的;6.犯罪嫌疑人系初犯,案前遵纪守法,悔罪态度好,家庭环境、工作环境良好的;7.犯罪嫌疑人赡养、抚养义务较重,家庭确有困难,或生产经营、科研活动急需犯罪嫌疑人做贡献的;8.犯罪嫌疑人具有良好信誉、较高声望或值得怜悯情节的,例如犯罪嫌疑人为抢救亲友、受到惊吓、强烈刺激后在情绪异常时交通肇事的;9.犯罪没有造成重大伤亡,仅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起诉时已全额赔偿损失的,等等。

  ■酌定不起诉的消极标准

  酌定不起诉的消极标准,是指对犯罪嫌疑人作出酌定不起诉时案件所应排除的情况,是排除酌定不起诉适用的消极条件的总和。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试行)》(2001年3月),交通肇事案件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宜作酌定不起诉:1.行为人存在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2.一人犯数罪的;3.犯罪嫌疑人有脱逃行为;4.同一案件中,其他情节较轻的同案人已被提起公诉或者已被判处刑罚的;5.同案犯一并起诉、审理更为适宜的;6.犯罪后订立攻守同盟,毁灭证据,妨害作证,逃避或者对抗侦查、审查起诉的;7.因犯罪行为给国家或者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有严重政治影响的;8.需要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9.犯罪嫌疑人自身有能力赔偿全部或部分财产损失,而拒不赔偿的;10.犯罪嫌疑人曾因交通肇事被不起诉或定罪,或者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的,等等。

  ■拒不认罪的,不宜酌定不起诉

  存在疑问的是,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的,是否可以酌定不起诉?有人认为,既然刑诉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赋予了被不起诉人的申诉权,那就说明即使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的,也可酌定不起诉,否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就毫无意义。笔者认为,酌定不起诉不宜适用于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的案件,理由是:

  1.酌定不起诉制度是刑罚个别化的要求,其目的是彰显刑罚的教育、矫治功能。如果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而受不起诉之惠,就无从实现刑罚个别化。

  2.如果对拒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酌定不起诉,就违背了作为酌定不起诉制度基础的起诉便宜原则和经济效益原则,禁止对拒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酌定不起诉,并不会使刑诉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变得毫无意义,因为不起诉决定前后当事人的认罪态度可能发生变化。这里的“拒不认罪”,包括拒不供认犯罪事实,也包括对行为性质有异议,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虽然对行为性质有异议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却使不起诉制度的目的无法实现,因为如果行为人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犯罪,往往就要申诉,不起诉也难以起到教育矫正作用,因为不认罪的被不起诉人必然引起申诉和复查,反而不如径直进入审判程序快捷。

  3.禁止对拒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酌定不起诉,强化了审判权对不起诉案件的制约,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对于酌定不起诉案件,由于被不起诉人无权通过启动审判程序来获得无罪认定,无形中剥夺了行为人通过审判辩明是非的机会,使得一些无罪案件被检察机关以酌定不起诉结案,无法实现酌定不起诉的立法目的,而检察机关的酌定不起诉决定,往往引起对被不起诉人的名誉贬损以及党纪政纪处分。虽然检察机关的酌定不起诉决定不是实体意义上的有罪认定,但对被不起诉人的消极影响是必然的、明显的。

  在考虑法律规定的同时,在某种场合是否适用不起诉决定,还要放在整个社会大环境来考虑,注重社会效果,而不能孤立地从案件本身情况出发。必须在保证社会效果良好的情况下,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例如,社会治安形势比较稳定,则对不起诉决定的掌握可适当放宽,如果某个犯罪行为发生在“严打”期间,适用不起诉决定就要适当从严掌握。对于被害方与犯罪嫌疑人矛盾激化不能排解的,如果强行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往往引起被害人进行私力报复或无休止的申诉、上访,这种情况应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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