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昌2月24日电:春节期间,由于各种原因一些人要坚守工作岗位。针对劳动者普遍关心加班费如何计算的问题,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醒说,春节期间在“节日”和“假日”的加班费计算标准不一,劳动者应谨防用人单位一概而论。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对在节假日加班的劳动者都应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但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介绍说,平时劳动监察发现,一些用人单位借故不支付加班工资,一些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套用的标准“就低”不“就高”,变相侵占劳动者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醒说,按有关规定,节假日有两个含义,即节日和假日。春节期间,初一到初三为法定节日时间,用人单位如果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支付300%的工资,不能安排补休;初四到初七为假日时间,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对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特别提醒说,用人单位也应根据上述原则,分别按照定额任务的计件单价300%、2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对拒不支付加班工资或不按照支付标准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普天同庆,新春佳节,总会有一些人因为客观原因,不得不坚守工作岗位。超额的辛勤付出,天伦之乐随之减少,不仅应给予应有的敬意,更当获得相应的补偿。可是,在“加班费”的问题上,如今一些单位却时常“耍心眼”,想方设法抵赖克扣。
关于节日加班需要依法支付加班费的问题,这几年可以说是年年说,但年年都没有解决好。即便是很多地方把加班费的计算方法在媒体进行公布,其执行效果也并不理想,不支付加班费的单位或企业,仍然很多。这从网民的留言当中就可见一斑。
不支付或少支付加班费,是一些用人单位“节约”开支、增加“利润”的惯用伎俩。效益差的用人单位,以资金缺乏为借口,少付或不付加班费;效益好的用人单位,则以“效益好、工资高、想来单位就业的人员多”为要挟,少支付或不支付加班费。职工为了保住“饭碗”,也只能忍气吞声,敢怒而不敢言。这在客观上导致不支付或少支付加班费的现象比较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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