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发布了经过修订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13项生活饮用水卫生检验方法国家标准,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这些标准首次发布于1985年,本次均为第一次修订。
据了解,去年上半年,被督查的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市政水厂监督检查235家,覆盖率为76.5%;自建水厂监督检查714家,覆盖率为95.2%;二次供水单位监督检查4086家,覆盖率为84.2%。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属强制性国家标准,指标由原标准的35项增至106项,并对原标准35项指标中的8项进行了修订。大幅度提高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指标数量,主要是由于我国地域广阔,一些地方水源水质较差。该标准主要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标准要求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其中的化学物质和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感官性状良好、经过消毒处理等。标准规定的各类指标中,毒理指标、一般理化指标与感官指标最容易引起用户不满意和投诉。据试验验证,各类指标中,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或潜在威胁的指标占80%左右,属于影响水质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即不直接影响人体健康的指标约占20%。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检验项目分为常规检验项目和非常规检验项目两类,其中,常规检验项目42项,反映水质的基本状况;非常规检验项目64项,是根据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需要确定的检验指标。在对饮用水水质评价时,均属于强制执行的项目。由于我国净水构筑物的设计一般均以建设年代的水质标准为基础,随着水质标准的提高和水源水质的恶化,要完全去除水中的污染物,除强化常规处理外,需增加预处理和深度处理等净水构筑物,并改进以去除悬浮物质和细菌为主的常规处理工艺,增加生物预处理和臭氧、活性炭等深度处理工艺。因此,国家标准委要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所规定指标的实施项目和日期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家标准委、建设部和卫生部备案,自2008年起,三个部门对各省非常规指标实施情况进行通报,全部指标最迟于2012年7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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