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签署银监会令,修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具体修改内容是,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发起人股东中应当包括合格的境外战略投资者”修改为“发起人股东中应当包括合格的战略投资者”;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本条所称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是指原则上在5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份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外部战略投资者”,修改为“本条所称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是指原则上在5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份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中国银监会自成立之初,就非常重视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股份制改造,也一直欢迎合格的国内各类资本进入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一个时间内,为强化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进一步提出了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若干标准,其中鼓励引进合格境外战略投资者是重要一条,并将其纳入《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法规之中。目的是引进“外智”,加快这些机构公司治理的完善。随着我国银行业开放程度的不断扩大,境内各类合格投资者已逐渐增多,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根据银监会法规制度后评价机制和动态修订机制,经多方征求意见,并经银监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进行了适当修订。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根据银监会已经形成的法规制度后评价机制和动态修订机制,银监会将按照与时俱进的要求,不断适应形势需要,适时对现行法规制度进行清理和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