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江苏网3月16日电 检验检疫部门近日获悉,日本将于2007年4月1日起,对进口货物木质包装实施新的规定。
规定要求所有进口到日本的货物木质包装必须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即ISPM15号)的规定实施除害处理和加施专用标识。对符合新规定要求的输日货物木质包装,入境时日方给予正常通关;对未经除害处理、未加施专用标识、专用标识不规范或者传带有害生物等不符合新规定的木质包装,日方将采取除害处理、销毁或退回的措施。
为此,检验检疫部门提请各有关企业注意,凡出口到日本的货物需使用木质包装并于4月1日之后到达日本口岸的,必须加施专用标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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