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1日,美国宣布拟制定有关某些商用电器的能效标准及标识要求。
该法规制定行动将制定在本州销售或安装的某些产品的能效标准,向消费者和企业保证此类产品符合最低的能效性能标准,从而节省能源。该规则等同适用于各种产品,无论这些产品是作为单独的产品,或者是作为不同产品的组件而销售、提供销售,或安装的。
此外,这些规则所覆盖的新产品的制造商在销售或安装时,应当通过标识、标签,或在产品和包装上的标记,鉴别在本州销售或安装的每一种产品符合要求。2006年7月1日加利福尼亚州在其电器能效法规第1607项中所要求的或经修订的标识将符合该要求。 产品必须按照加利福尼亚能源委员会在其2006年7月1日的电器能效法规第1603项和1604项的规定进行测试。
该法规的实施日期按照产品类型有所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