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是以人类为主体的整个外部世界的总体,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能量基础、生存空间基础和社会经济活动基础的综合体。生态环境能力是对人类文明进程的基础承载能力,生态环境的能力建设,事实上是提高“生态服务”的总价值、扩大生态环境的总容量、增强生态环境的总质量。生态环境的能力建设需要有一定的标准作为依据,才能达到一个适应全球环境发展要求的水准。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针对生态保护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已有的有关生态保护与建设的标准,也还是零散的、个别的,远未形成体系。而生态环境标准体系是指导各项标准制定的指南,因此,建立一个完善的环境标准体系对于我国的生态环境建设将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1 完善我国环境标准体系的需要 1973年我国颁布第一个环境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以来,我国的环境标准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单一环境标准到比较完整的环境标准体系的过程,这些标准已成为保护环境、控制环境污染的重要手段。然而,目前的环境标准体系只是针对污染防治的,并不包含生态保护标准。虽然我国有关部门也制定了一些有关生态保护与建设的标准,或在有关标准中包含了生态保护与建设的条文,但这些标准或条文分散在林业、水利、建设、旅游、交通、铁路等有关的标准体系中,而且与生态保护的广度相比,它们显得极为薄弱,涉及的生态保护内容十分有限,有关生态环境质量的标准则是空白。 近年来,我国加大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力度,实行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并重的环境保护方针。因此,在完善针对污染防治的环境标准体系的同时,有必要研究生态标准体系的框架及制定方法,为生态标准的制定提供依据,完善环境标准体系。
2为生态标准制定提供指导,奠定基础 生态标准可定义为:为了达到生态平衡、保障生态安全,在综合考虑自然环境特征、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的基础上,对生态环境各组成要素和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而对人为活动方式、强度作出的规定,以及生态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其他技术规范。由于生态环境的复杂性和有关研究成果的缺乏,目前我国生态标准还十分薄弱,不利于对开发活动的生态保护进行监督管理,不利于明确生态保护和建设的目标,也影响了生态环境评价的科学性。因此,必须加强生态标准的制定工作。而开展生态标准体系研究,是生态标准制定的基础性工作。 开展生态标准体系研究可为生态标准制定的计划安排提供依据。生态标准体系是生态标准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的科学有机整体,它清楚地描绘出生态标准的框架蓝图。从生态标准体系中,可看出生态标准制定工作的方向和重点,明确需要制定的生态标准,以此为指导,可以避免生态标准制定计划安排的盲目性,并保证生态标准的系统性、配套性和完整性。因而开展生态标准体系研究,构建生态标准体系表,可为编制生态标准制修订计划提供指导。 开展生态标准体系研究可为生态标准制定提供技术指导。目前,我国有关生态保护与建设的标准,远远不能满足生态保护工作的需要。因此,生态标准的制定具有很强的创新性,需要为其提供技术指导,而目前尚缺乏关于生态标准制定的指导性文件。通过生态标准体系的研究,提出生态标准编制的指南,将极大地促进该项工作的开展。
3推动生态保护科学技术的发展 生态标准与其他标准一样,是以科学技术成果为依据制定的,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体现了当今的先进技术和做法。通过生态标准体系框架的构建及对我国生态标准制定和有关研究的现状进行全面调查与分析,将生态标准现状、生态保护技术研究现状和生态标准体系进行比较,可以查明我国生态保护技术通过生态标准的实施转化为生产力的状况以及为建立生态标准体系需要开展的研究重点,为生态保护科技成果向生态标准转化及生态保护科研工作的开展提供依据,从而推动生态保护科学技术的发展。
4 有助于提高生态环境评价的科学性 确定评价标准是生态环境评价的重要基础。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在生态环境评价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评价对象涉及各类生态系统(农用、森林、农林复合生态系统、水生生态系统、城市生态系统、绿洲、草原、荒漠等)和多个区域,研究探索出了许多评价指标体系。然而,由于生态标准的缺乏,在这些评价研究中所确定的有关生态方面的评价标准(指标的界限值),往往既缺乏充分的科学依据,又不具统一性,从而影响了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可 比性。
5 建立生态标准体系有助于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方向 生态标准是为了达到生态平衡、保障生态安全,在综合考虑自然环境特征、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的基础上,对生态环境组成要素及人为活动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予以分解并定量化的产物,因而生态标准指明了一定时间内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具体目标,是生态规划的体现。将生态环境现状与生态标准进行对比,可以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方向。
6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的需要 环境标准是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以污染防治为主的环境标准体系在我国的环境监督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出于生态标准的缺乏,我国的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往往缺乏定量化的依据,使得对人为活动的控制难以操作。虽然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中都包含了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条款,但由于缺乏定量化的标准,合适的人为活动方式和强度没有以具有约束力的技术法规形式确定下来,过度砍伐、过度放牧、水资源利用不合理等过度的人为活动往往不能得到有效遏制,造成生态环境不断恶化。有了生态标准,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就有了定量化的依据,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就可以落到实处。 鉴于生态环境标准的重要性和我国在这一领域长期处于空白的实际状况,研究制定生态标准并将其应用于生态保护管理,将是我国今后一段时期内生态保护的重要工作。为了指导生态标准的制定工作,必须首先构筑生态标准的框架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