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质量标准司1993-12-15 (1993年12月15日农业部质量标准司(1993)农(质监)字第43号文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部级监测中心")的筹建速度,提高各部级监测中心的自身考核能力。保证部级监测中心审查认可与国家计量认证评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各级农业、技术监督部门的作用,减轻部级监测中心承建单位的负担,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部级监测中心筹建规划的单位,均应在下达筹建批复之日起,两年内完成机构审查认可和国家计量认证。在无特殊情况下,部级监测中心的审查认可和国家计量认证评审工作合并进行,分别写出审查认可评审报告和国家计量认证评审报告。部级监测中心不再进行预验收。各部级监测中心在筹建中,要按照农业部(1991)农(质)字第7号文和国家技术监督局JJG1021-90《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的要求,逐项逐条比照学习,认真准备,积极自查。待条件基本具备后,根据农业部(1992)农(质监)字第40号文的规定,向部质量标准司提交审查认可和计量认证申请书,并附上《质量管理手册》、检验项目和操作技能演练的原始记录及检验报告、检测能力分析表、检验所依据的标准文本(汇编)、筹建工作总结等。 第三条 部质量标准司在接到承建单位申请书后,应及时进行形式(资料)审查,并在两个月内给承建单位回复,提出处理意见。正式评审前一个月,部质量标准司将评审事项通知承建单位和评审组成员。部级监测中心接到通知后立即将《质量管理手册》和发送评审组成员审阅。 第四条 部级监测中心的审查认可和国家计量认证评审工作由部质量标准司主持、时间一般为3-4天,评审组成员原则上不超过七人,评审员应熟悉部级监测中心审查认可和国家计量认证业务。高级技术职称评审员不少于50%,国家级和部级评审员(经培训发证的质量监督员和计量认证评审员)下少于70%。评审员以农业、技术监督部门和同类质量检验机构的技术、管理人员为主,就地就近聘请。部内业务主管司(局、办、站)派一名主任科员以上人员,作为评审组成员。各评审员应提前审阅《质量管理手册》和有关技术文件,做好评审前的准备工作,并按时赴会。 第五条 部级监测中心审查认可和国家计量认证评审期间,坚持清正廉洁、勤俭节约的工作作风,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评审员的差旅费按国家规定标准可由部级监测中心承建单位报销。 第六条 部级监测中心的审查认可和国家计量认证评审工作,要确保质量。评审组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同时把认可、认证与帮、促结合起来。部级监测中心要严肃认真,虚心听取意见,积极配合评审组工作。评审程序按照《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评审规范》执行。 第七条 部级监测中心和评审组成员,对评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可向部质量标准司提出意见和建议;部标准司也将根据评审工作情况,对部级监测中心和评审组成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 第八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适用于部级监测中心审查认可和国家计量认证首次评审和到期复查评审;也适用与农业系统专业实验室国家计量认证首次评审和到期复查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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