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保护人身安全的目的,美国交通部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于2005年12月就空气制动系统发出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法规的通报,提议对空气制动标准进行修订,以改进牵引车的停车制动性能。基于目前牵引车的安全数据和制动系统技术,通报提议将其停车制动距离减少20%~30%。同时也要求对其他类型的重型车辆(如拖车、平板卡车,公共汽车)制动性能的改进进行研究和测评,以便为将来对此类车辆的安全法规制定提供测试数据。
通报背景
多年来,美国政府一直致力于改进和提高机动车辆的制动性能。1995年3月,NHTSA曾同时发布3个最终法规,用以提高中型车辆和重型车辆的制动性能(60FR13216和60FR13287)。那次主要在于提高重型卡车在制动过程中,在制动防抱死系统(ABS)作用下的方向稳定性和控制性。在这些最终法规中,以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FMVSS)№121最具代表性。该法规针对气压制动的重型车辆,根据其不同的车型规定了不同的制动距离限值。时速为60英里的公共汽车满载车辆制动距离为280英尺,时速为60英里的非承载公共汽车车辆为280英尺;时速为60英里的单节卡车满载车辆制动距离310英尺,时速为60英里的非承载单节长卡车辆制动距离335英尺;时速为60英里的牵引车满载车辆制动距离355英尺,时速为60英里的牵引车非承载车辆制动距离335英尺。
近几年对机动车辆制动系统的研究表明:制动距离的减少可能使这些重型车辆摆脱高碰撞、高人身伤亡率的阴影。在多数情况下,制动距离的减少将会导致碰撞速度的降低,因此会减轻碰撞的严重程度,在某些情况下,制动距离减少实际上可以使碰撞事故免于发生。为此,NHTSA提议,在1995年FMVSS№121规定的基础上,将停车制动距离减少20%~30%,且法规要求主要集中于气压制动牵引车上,因为车祸数据显示,此类车型导致致命性碰撞事故的几率最大。NHTSA已经开始进行大型卡车碰撞预防能力的制动试验。盘式气压制动器的改进、高能鼓式制动器的使用、电子控制制动系统(ECBS)的出现,以及先进的制动防抱死系统(ABS)都使NHTSA有信心提出对牵引车施行更加严格的制动距离要求的建议。
达标时限
基于牵引车制动距离的性能测试结果和可行性分析,NHTSA在通报中有这样的说明:“管理机构知道,提高制动性能并不仅是增加基础制动力,同时也需要对悬架和车架等进行改进,以便在不减少车辆坚固性和安全性的情况下能够承受更大的制动力矩。然而,管理机构认为,在最终法规出台之后两年内,生产厂商有足够的时间将制动距离的缩减量控制在所提议的范围之内。除了对基础制动系统进行改进之外,能使管理机构和行业试验的车辆满足所提议的制动距离减少量,我们相信两年的时间已经足够了”。
我国行业现状及产品出口情况
近年来,我国机动车辆的出口形势喜人。2005年1~11月我国出口汽车累计76.9万辆,较上年同期增长556.4%,贸易额达170740万美元,同比增长199.6%。共向世界上179个国家和地区出口汽车产品,但集中在亚洲、非洲、中东、拉丁美洲等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向欧美汽车发达国家出口的95%都是低附加值的其他载人机动车,如高尔夫车、沙滩车等。
自2001年以来,我国牵引车产量和出口数量逐年递增。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统计数据,2005年前三季度,公路半挂牵引车出口总计0.18万辆,较2004年同期增长351.9%,贸易额达3651万美元,较2004年同期增长445.6%。我国生产的牵引车产品技术含量不高,基本上走的是低价路线,瞄准的是国际低端市场。牵引车的生产和出口企业主要集中在我国北部和西部,如一汽、重汽、陕汽、北汽等,而出口目的国主要集中在亚洲和非洲的发展中国家,如伊朗、叙利亚、尼日利亚、苏丹等。这些国家的标准法规不太严格或者不够健全,用我国国家标准作为出口检验的尺度已经能够满足用户的需求。
就国际标准而言,目前存在的与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相关的标准有ISO7634-2003《道路车辆气制动系试验方法》、ISO7635-2006《道路车辆气/液制动系性能试验方法》和ISO6597-2005《道路车辆液制动系性能试验方法》。这些标准规定了车辆制动性能的试验方法,但没有对制动距离提出具体的限制要求。
我国现行的国家标准有GB12676-1999《汽车制动系统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和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这些标准是依据欧洲法规和ISO标准制定的,虽然对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提出了要求,但与美国严格的制动性能安全法规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
通报法规对输美贸易的影响
以人身安全为着眼点,美国提高牵引车制动性能法规要求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合理性。然而,在没有相关国际标准做比对的情况下,有可能对WTO其他成员的输美贸易产生限制作用。根据对中国出口市场及区域的分析,出口美国的机动车产品比较少,通报法规在短期内对我国产品出口影响不大,但必将成为中国扩大产品出口、进军北美市场的技术壁垒。
考虑到国家标准GB7258-2004和GB12676-1999对机动车辆制动距离的规定。以及中国境内用于牵引车的盘式气压制动器、高能鼓式制动器、电子控制制动系统和防锁制动系统处于应用初期和不全面的实际状况。考虑到中国境内批量生产牵引车的实测制动距离,尤其是制动初速度在每小时45英里或以上时,实测制动距离远大于美国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法规规定的限值,根据WTO/TBT协定第12.3条款关于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特殊和差别待遇的规定,中国政府在向美方发出的对该项通报的评议意见中表示:希望美方考虑给予中国更长时间的过渡期以实施该项通报拟定的安全法规。
对于我国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来说,由于当前生产的牵引车上很少使用美国通报中提及的电子控制制动系统(ECBS),若要提高制动系统性能,最可行的方案就是加大制动器规格或者更改制动器形式。因此,有必要提醒我国相关产品的生产企业,进一步提高制动系统的研发力度,通过试验匹配出制动强度更大、制动距离更短的制动系统,从而提高车辆产品的安全性能。密切关注和跟踪美国等北美国家的安全法规制修订情况和市场准入条件的变化,为扩大产品出口、进军北美市场做好全面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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