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业标准制定项目计划(发改办[2006]1093号),《旋压式造粒机》标准草案于2006年8月4日起征求意见(技术要求见下文),请相关的设计、生产、使用、检验等单位审查并回复意见,欢迎各界人士发表意见或建议。 起草单位:重庆长江制药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城区玉马池9号 邮 编: 400060 电 话: 023-62458069 传 真: 023-62452626 67578460 联 系 人: 唐亮 郑国珍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制粒刀 granuiating knife 将充分混合后的物料搅拌、挤压、切制成颗粒的转动器件。 3.2 固定切刀 inflexible blade 将挤压后柱状的物料切制成颗粒的固定器件。 3.3 筛筒 screening drum 规律性地均匀分布一定孔径的园筒形器件。 3.4 软材 aggioerate mixture 药用粉状物料与一定量的粘合剂(湿润剂),通过充分的搅拌混合成的均匀粒团物料。 3 型式与标记 4.1 型式 按工艺规程制成的软材及未成形的团粒物料,受旋转的制粒刀的搅拌、挤压、切割,通过(有符合药品粒度要求孔径的)筛筒,同时受筛筒外固定切刀的剪切而获得合格颗粒的装置。 4.2 分类 按制粒刀和筛筒放置型式分为立式和卧式。垂直放置为立式,水平放置为卧式。 4.3 标记 4.2.1 型号编制 旋压机型号编制应符合YY/T0216的规定。 .2.2 型号标记 L XY
主要参数: 筛筒直径 D=250㎜ 特征代号: L 立式 W 卧式 型式代号: 旋转挤压式 功能代号: 制粒机械 4.2.3 标记示例 LXYL250型 表示筛筒直径为250㎜的立式旋压式造粒机 5 要求 5.1 材质 5.1.1 凡与物料直接接触的零部件应用低碳奥氏体不锈钢或无毒、耐腐蚀且不与相接触的物料发生化学反应,无吸附作用、不产生微粒的材料。并有相应材质证明书。 5.1.2 其它材料应无毒、耐腐蚀、不产生微粒。 5.1.3 防护罩采用透明、不产生静电的材料。 5.2 外观 5.2.1 外表面应平整、光滑,不应有凸起、凹陷、粗糙不平和其它损伤。 5.2.2 零部件外露结合面的边缘应整齐均匀,不应有明显的错位,门、盖与结合面不应有明显的缝隙。 5.3 结构 5.3.1 旋压机进料斗和筛筒之间应采用方便拆装的快拆连接。 5.3.2 制粒刀轮廓表面应过渡园滑,平整光滑无死角,其表面粗糙度不低于Ra0.8μm。 5.3.3 制粒刀应拆装、清洗方便,制粒刀底平面与筛筒底盘面的间隙不大于0.5mm。 5.3.4 制粒刀桨叶式刀片最大外接圆与筛筒内表面的间隙不大于0.5mm。 5.3.5 制粒刀的传动轴与物料腔室间应有可靠的密封装置。 5.3.6 筛筒应拆装、清洗方便,筛孔应大小一致、分布均匀、无毛刺,筛面光滑,表面粗糙度不低于Ra1.6μm。 5.3.7 筛筒外设置的固定切刀应有角度和距离(与筛筒面间)的调节装置 5.3.8 筛筒底盘下应设清洗液收集盘,收集盘应有一定的坡度和放净口。 5.3.9 集料盘、出料槽应有可视防护罩并能打开。 5.3.10 旋压机工作台面应有水平和垂直高度的调节装置。 5.4 工作条件 5.4.1 软材:按该产品工艺规程制作、湿润适度、团粒大小、紧密度适中 5.4.2 清洗水:饮用水、纯化水。 a)水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版)中的规定。 b)清洗水压力:不小于 0.2MPa。 5.4.3 工作环境:整机应在30万级洁净度环境下工作。 5.4.4 电源:交流三相380 (1±10%)V 控制220(1±10%)V 5.5 功能 5.5.1 旋压机应能满足不同物料的生产速度要求,并能在一定范围内变频调速。 5.5.2 更换规格配套件简单、可靠,整装快换。 5.5.3 安全保护功能:制粒刀受阻(电流过载)、机械故障时应自动停机。 5.5.4 控制和显示功能:控制和显示生产速度 5.5.5 制粒刀的转速在规定范围内可调。 5.6 性能 5.6.1 空载性能: 旋压机运转应平稳、无松动、卡阻现象,无异常音响;减速机油箱无渗漏、温升不大于35℃。 5.6.2 负载性能: 负载运行时,应运转平稳、可靠;监控系统协调、稳定;密封装置可靠,无泄漏 。 5.6.3 运转噪声不大于70dB(A)。 5.6.5 旋压机应出料顺畅,清洗方便,无死角、不积垢 5.6.6 颗粒的质量要求: 5.6.6.1 粒度分布:在20目~80目之间(ф1.05㎜~ф0.15㎜); 5.6.6.2 外观质量:外观光滑致密、呈球形; 5.6.6.3 性能: 干燥后流动性好。 5.6.7 成品合格率:成品合格率不小于95% 5.7 电气系统 5.7.1 电气系统保护接地电路的连续性应符合GB5226.1-2002中19.2的规定。 5.7.2 电气系统的绝缘电阻应符合GB5226.1-2002中19.3的规定。 5.7.3 电气系统的耐压应符合GB5226.1-2002中19.4的规定。 5.7.4 电气系统的保护接地电路应符合GB5226.1-2002中8.2的规定。 5.7.5 电气系统的按钮应符合GB5226.1-2002中10.2的规定。 5.7.6 电气系统的指示灯和显示器应符合GB5226.1-2002中10.3的规定。 5.7.7 电气系统的配线应符合GB5226.1-2002中第14章的规定。 5.7.8 电气系统的标记、警告标志和项目代号应符合GB5226.1-2002中第17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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