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定,国家能源办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1月24日在北京召开会议,成立《能源法》起草组,拉开了我国《能源法》起草工作的序幕。
会议指出,制定我国《能源法》,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国内外复杂而紧迫的能源形势,审时度势作出的战略决策。能源问题是关系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大战略问题。近年来,我国能源发展取得了很大成绩,初步形成了以煤炭为主体,电力为中心,石油天然气和可再生能源全面发展的能源供给格局。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能源领域多年积累的矛盾逐步显现,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也对我国能源和经济安全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时,目前我国还缺少全面体现能源战略和政策导向、总体调整能源关系和活动的能源基本法,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为了妥善应对这些复杂的矛盾和问题,迫切需要制定一部我国能源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
会议强调,制定适合我国国情、面向未来的《能源法》,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实施我国能源发展战略,可将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和综合性、长效性能源政策上升为可操作的法律规范,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二是确定能源中长期规划的法律地位,有利于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促进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增强国际能源合作,健全能源储备体系和能源应急体系,加强能源科技自主创新能力,确保能源供给安全。三是有利于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能源结构的优化,大力推进循环经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加快形成低投入、低能耗、低污染和高效率的经济增长方式。四是有利于提高能源生产安全水平,完善能源安全生产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促进能源安全生产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五是有利于建立健全我国能源法律体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强和改进能源管理工作。
会议明确,为加强对《能源法》起草工作的领导,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起草工作,国务院已批准成立跨部门的《能源法》起草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国家能源办主任马凯同志担任组长。国家能源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科技部、农业部、商务部、国资委、环保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电监会、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环资委和中编办共15家单位为起草组成员单位,参与起草工作。同时,按照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开门立法的要求,由能源、法律、经济、公共管理等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能源法》起草工作专家组,为起草工作提供咨询。
会议要求,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通力合作,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全力以赴做好《能源法》起草工作。要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立足我国国情,充分借鉴国内外能源立法的经验和成果,着力解决能源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要坚持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发扬民主,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集中各方面的智慧,起草出一部高水平、高质量,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的《能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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