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GB 19517—2004是具有技术法规形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国际上,工业国家一般用技术法规(指令)来控制电气产品安全水平的手段,作为市场准入的法律依据。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贸易技术壁垒协定(WTO/TBT)》由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和例外条款组成。技术法规是政府行为,它指定某一类产品的符合标准,通过第三方认证等许可证制度使标准强制实施。在制定程序上技术法规与标准是分离的。
在我国,《标准化法》将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限制在健康、安全、环境领域的标准,与工业国家的技术法规的界定范围一致。因此可以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是技术法规的组成部分。我国强制性标准是按某一类产品的一个技术特性(例如安全)制定一项标准。这就造成强制性标准数量多,而且制定程序与推荐性标准的制定程序一致,所以强制性标准的立法程序应改革完善。建立既具有中国特色(符合标准化法),又符合国际协定(WTO/TBT)的我国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管理体制已引起了高度的重视。
GB 19517—2004引入了国际技术法规的编制结构,将各类电气设备安全特性(要求)进行提炼、概括、综合、提升为共同(共性)的安全技术要求,作为正文,并将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各类电气设备的专业标准成为其附录,使其正文与规范性附录A的关系是要求与符合、被认可的关系。这样,GB 19517—2004《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起着具有技术法规性、强制实施的功能,而各类电气设备的专业标准则成为推荐性标准。
GB 19517—2004规范的制定是为了期望在人、环境和产品之间的安全总水平得到最佳平衡,使电气设备设计、制造、销售和使用时,最大程度减少对生命、健康和财产损害的风险,并达到可接受的水平。
二、GB 19517-2004的制订背景及工作过程
GB 19517-2004规范是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1年下达的标准制定专项,由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提出,机械工业北京电工技术经济研究所组织规范所涉及的相关专业标委会专家参与制定的。该技术规范在总结我国电气安全技术的研究成果和标准制定的基础上,参考欧共体的“低压指令”,提出各类电气设备的共性安全技术要求,并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提出规范实施监督等要求。
GB 19517技术规范的制定自2001年11月启动,到2004年5月发布。该规范在起草过程中得到了国家标准委的高度重视与支持,国家标准委高新部主任刘霜秋直接参与起草工作,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特别顾问陆燕荪、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常务副理事长邢玉久、秘书长杨启明多次参加起草工作组会议并给予具体指导。2002年9月,在“电工行业采用国际标准座谈会”上,对技术规范进行了广泛征求意见和第一次专家审查会。2002年11月,国家标准委主持召开了规范送审稿的专家审查会,来自国家标准委、国家认监委、协会、学会、研究院所、检验机构等部门、社团、企业的专家参加了会议,对送审稿提出审查意见及修改建议,并达成充分肯定的共识。
按照TBT要求,技术规范于2003年8月—10月通过国际互联网在WTO成员国范围内征求意见,受到工业发达国家的高度重视,美国商务部通知美国电气领域的各大企业集团,要求关注该规范的发布实施,并与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积极探讨规范中的有关内容及实施措施。施耐德、ABB等公司也派专家积极跟踪规范制定过程中的相关信息。
三、GB 19517—2004的适用范围、实施时间
1、规范的适用范围
在规范的第1章总则中,规定:“本技术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50V至1500V及直流电压75V至1500V之间的各类电气设备。这些电气设备包括:由非专业人员按设计用途使用,接触或直接由使用者手持操作的电气设备;按其结构类型或功能应用于电气作业场或封闭的电气作业场,主要或完全由专业或受过初级训练人员操作的电气设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计、制造、销售和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本技术规范。出口产品可依据合同的约定执行”。
2、规范具有的功能
本技术规范在反映共性安全技术要求,指导相关专业安全技术要求方面,具有以下功能:
1)电气设备设计、制造、销售、使用的法规性文件,作为政府实施产品许可证制度的依据;
2)开展国际贸易的我国法规的依据,推动各类电气设备的进出口贸易;
3)能较大幅度地控制强制性标准的数量,推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技术法规与标准的体制;
4)各类电气设备安全要求内容的结构基础;
5)对无专业安全标准的电气设备在安全水平作初步评价。
3、规范不适用范围
规范的总则中规定本规范不适用于:
——电气设备的材料和辅助材料;
——不能独立使用的半成品或初级产品;
——用于医疗目的的电气设备;
——爆炸环境中使用的电气设备;
——电梯;
——电栅栏激发器;
——船舶、飞行器和铁路等特殊电气设备。
本技术规范指的“危险”不包括由于不恰当的安装和维修电气设备所产生的危险以及未按设计用途使用电气设备所产生的危险。
4、标准的实施时间
GB 19517-2004规范于2004年5月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联合批准发布,于2005年2月1日起实施。
四、主要安全技术要求
1、一般要求
本规范规定:电气设备必须按本技术规范制造,在规定使用期限内保证安全,不应发生危险。 电气设备采用的安全技术按直接安全技术、间接安全技术、提示性安全技术的顺序实现。
电气设备的设计制造应保证产品有最大可能的安全性,按电击防护的方法,可设计制造成:
0类电气设备;
Ⅰ类电气设备;
Ⅱ类电气设备;
Ⅲ类电气设备。
电气设备在使用时可采用专门的、与电气设备的特性和功能无关的安全技术措施。如果对使用者或第三者都能达到结果一样和必要的安全,则允许个别措施与本技术规范的规定有所不同。
电气设备在按设计用途使用时遇到特殊环境或运行条件,则在特殊条件下也必须符合本技术规范。
电气设备必须承受预见会出现的诸如静态或动态负载、液体或气体作用、热或特殊气候等引起危险的物理和化学作用,不造成危险。
电气设备上必须防止危险的静电积聚,或采取专门安全技术手段使其无危害或释放。
电气设备使用的燃料和工作介质不能有有害影响,设计时必须使其内部或周围聚集的外溢燃料量不能达到危险的程度。
制造电气设备时,只允许使用能够承受在按设计用途使用时所出现的如老化、腐蚀、气体、辐射等物理和化学影响的材料。
电气设备的设计应符合人类工效学的结构、减轻劳动强度和便于使用,使之能预防危险。
2、电击危险防护
可以采用绝缘保护技术,直接接触保护技术、间接接触保护技术等对电气设备按设计用途使用时由于电能直接作用而造成的危险提供足够的保护。
为保证正常运行和防止由于电流的直接作用造成的危险,电气设备必须有足够的绝缘电阻、介质强度、耐热能力、防潮湿、防污秽、阻燃性、抗漏电起痕性等电气绝缘性能。
在基本绝缘损坏时,有可能产生故障接触电压的危险,附加绝缘或加强绝缘应单独考核。
为防止意外接触带电部分,可以采用电气设备结构与外壳,或将其装置在封闭的电气作业场中等直接接触保护技术。外壳等用作防止直接接触保护的部件只允许用工具拆卸或打开。
由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电气设备,并且直接接触时,只有一个频率,作用时间和能量大小限制在一个无危险程度的电流流过,则可不采用上述的直接接触保护措施。
电气设备必须保证基本绝缘发生故障或出现电弧时,故障接触电压不产生危害。
电气设备必须有接地保护,或双重绝缘结构,或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防护措施。
双重绝缘结构和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防护措施中不允许有保护接地装置。
所有由于工作电压、故障电流、泄漏电流或类似作用而会发生危害的部位,必须留有足够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电气设备自身或旁邻设备产生的高温、电弧、辐射、气体、噪声、振动等电能和非电能的间接作用所造成的危险。
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电气设备由于过载、冲击、压力、潮湿、异物等外界因素的间接作用而造成的危险。
3、机械危险防护
电气设备应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良好的外壳防护和相应的稳定性,以及适应运输的结构。
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电气设备的尖角、棱以及粗糙的表面造成伤害。
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电气设备正常使用时接触或接近危险的运动部件,避免金属屑、粉尘的飞甩,避免液体、气体的溢出,避免外壳灼热或低温。
4、电气联接和机械联接
电气设备必须设置电源联接装置。电源线应选用橡皮绝缘软线或软电缆,或聚氯乙烯绝缘软电缆。电源线中的绿/黄组合绝缘线芯只能与专门的接地端子联接。电源线应采用螺钉、螺母或等效件进行联接,并由专门固定装置定位。
联接电源的耦合器、连接器或插头插座应在切断保护接地联接之前切断供电导体,在接通供电导体之前接通保护接地联接。
凡因失效而可能有损于按设计用途使用的紧固件,应能经受正常使用中产生的机械应力。用金属材料制造的螺纹联接件不允许采用易蠕变的金属材料,传递接触压力的电气联接螺钉应旋入金属中。
绝缘材料制成的螺纹件不能应用于任何电气联接。用绝缘材料制成的螺钉如果被金属螺钉替代会损害电气绝缘,则螺纹件也不能用绝缘材料制造。
日常维修时更换电气设备的外部螺钉,如果被替换的螺钉能用长螺钉替代,则不应对电击防护造成危害。
电气设备的电气联接、机械联接和既是电气联接又是机械联接的联接件、装置、连接器、端子、导体等必须可靠锁定。使用中发热、松动、位移或其他变动应保持在允许的范围内,并能承受电、热、机械的应力。
5、危险防护 电气设备运行时,可采用防护罩、或防护窗、或排屑装置等专门技术手段防止工件、刃具或部件以及作业时的金属屑、粉尘等飞甩出去。
应采用平衡、减振、隔声、消声、导声等技术,降低电气设备噪声和振动,使其控制值尽可能低。
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电气设备灼热或低温,防止危险热辐射。使用液体介质的电气设备,液体介质不应溢出和飞溅到使用者身上和作业场所。
为了应用而装入电气设备内的有危害粉尘、蒸汽或气体,或者在工作过程产生的这类物质,必须将其可靠地密封起来或排出,不能造成危险。
6、电源控制及其危险防护
电气设备的电源必须能通、断或控制,使其有最大限度的安全性。
控制装置和联锁机构必须具有危险防护功能。
下列情况,电气设备必须装设应急切断电源线路:
在危险情况,操作开关不能快速和无危险地切断;
有数个能造成危险的运动单元存在,且不能通过一个共同的快速和无危险地操作的开关来切断;
通过切断某个单元会出现附带的危险;
从控制台上不能全面监视的电气设备。
对应在安装、维修、检验和保养时有察看维修区域或人体部分(例如手)有伸进维修区域要求的电气设备必须能够保证防止误起动。
手持式电气器具必须保证使用者在不松开器具的手柄时切断电源,或松开手柄时自动回到“断开”位置。
7、标志
标志是电气设备必要的组成部分,基本特性、接线,符合标准必须明示。识别必须使用中文,并清晰、持久地标记在产品上。如不能标记在产品上,应在包装箱上标记或使用说明书说明。
电气设备的制造商名称或商标、产地应清楚地标记在产品上,如不能标记,则应在最小包装箱上标记。
五、检验
1、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的规定应符合可检验性原则。一项技术要求只应规定一种可重现的试验方法,如果必须同时规定两种以上的试验方法时,则必须规定仲裁方法。
检验项目的试验程序、环境温度等如果会影响试验结果,则应对检验程序,试验时的环境温度等作出相应规定。对具有危险性的检验方法,应对预防危险的措施作出严格规定。
2、检验规则
电气设备的检验有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凡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完成时;
——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变更足以引起某些性能发生变化时;
——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以前进行的型式检验结果发生不可容许的偏差;
——定期质量抽查检验。
检验的样品有送检样品和抽检样品。检验要规定判定产品为合格或不合格的条件;规定不合格产品再次提出检验的复验规则。
型式检验可采用统计评定的抽样检验,或为了简化只在一个样品上进行。抽样检验要规定抽样方案,抽样和取样方法,判定规则及复验规则。
3、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应由国家认可、指定的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的有效期为 12个月。
六、规范涉及的专业范围及符合性标准
《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将各类电气设备安全特性(要求)进行提炼、概括、综合、提升为共同(共性)的安全技术要求。使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各类电气设备的专业标准164项成为其符合标准。这些标准涉及的专业有:低压电器、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旋转电机、隔离变压器、电动工具、电焊机、自动控制器、量度继电器和保护装置、器具开关、电工器材、电容器、低压直流电源设备。因此,《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着具有技术法规性、强制实施的功能。
七、规范的实施与监督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事电气设备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技术规范。不符合本技术规范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全体公民均有权检举、申诉、投诉违反本技术规范的行为。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对电气设备(产品)质量实施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4、本技术规范涉及的安全认证工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5、本技术规范涉及的生产许可证工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八、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技术规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九、全国电气安全标委会推进GB 19517规范的实施
为推进GB 19517规范的实施,国家标准委2004年将规范列入重点国家标准宣贯项目。全国电气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自2004年12月、2005年6月、10月共召开了5期规范宣贯培训会。来自相关的标准化机构、检测机构、标准实施监督机构、企业等单位350余名代表自愿参加了宣贯培训会。宣贯会为规范的制订方与使用方提供了一个交流沟通的平台。通过规范的宣贯,要求相关标委会及时掌握“规范”中的安全要求,保证164项符合标准与“规范”相协调;针对检测机构,了解“规范”中有关认证标准的符合要求,促进安全认证与“规范”的实施有效地结合;针对企业,促进了解和掌握相关产品的强制性安全技术要求及认证标准要求。通过宣贯会,也反应出《规范》中存在个别问题,如对电气设备检验报告有效期的规定。对此,全国电气安全标委将尽快对标准进行修改完善,以使《规范》与其它标准相协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