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的2003年国家标准(国标委计划函[2003]06号)计划,我们组织有关单位起草了《防腐木材生产规范》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本标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为了使标准科学、合理,更具可操作性,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网上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对标准内容提出修改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05年12月18日。 联系人:李刚 联系电话:010-85226395 传 真:010-65121070 E-mail:jsbiaozhunchu@mofcom.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安门大街82号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标准处 邮 编:100747
前 言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木材节约发展中心、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略)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略) 防腐木材生产规范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以水载型防腐剂对木材进行真空/压力处理的木材及其制品的生产技术及质量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真空/压力法处理的防腐木材及其制品的生产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44—2003 原木检验 GB150—1998 钢质压力容器 GB/T153—1995 针叶树锯材 GB/T4817—1995 阔叶树锯材 GB/T4822—1999 锯材检验 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14019—1992 木材防腐术语 GB50206—2002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LY/T1068-1992 锯材窑干工艺规程 LY/T1069-1992 锯材气干工艺规程 LY/T1294—1999 直接用原木 电杆 SB/T10383—2004 商用木材及其制品标志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GB/T14019—1992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防腐木材 Preservative-treated timber 本标准规定的防腐木材是指以水载型防腐剂进行真空/压力处理的木材及其制品。 3.2 防腐设备机组 Wood preservative-treating equipment set(unit) 用于采取真空/压力法进行木材防腐处理的成套设备。主要由压力浸注(处理)罐、加压系统、真空系统、配液系统、贮液系统、电控系统及木材运送系统等组成。 3.3 滴液区 Dripping area 存放刚从处理罐中取出的仍处于滴液状态的新处理木材,直至不再滴液为止的区域。
4 总则
为了保证防腐木材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防腐木材生产企业应在制定和实施各项安全技术规章、操作规程和生产工艺时,必须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5 木材在防腐处理前的准备
5.1 生产企业质检部门应按GB/T144-2003或GB/T4822-1999及订货合同要求对木材进行质量检验。 5.2 原木应去皮,应进行刨削、断锯、锯材等加工的,针叶材按GB/T153-1995、阔叶材按GB/T4817-1995加工。 5.3 对难浸注的木材要进行刻痕或打孔处理。 5.4 含水率未达到防腐浸注要求的木材,应进行干燥处理的,按照 LY/T1068-1992或LY/T1069-1992进行干燥处理。加压浸注处理前的木材含水率必须控制在30%以下。
6 防腐设备机组的选用
6.1 生产企业使用的防腐处理罐应符合GB150-1998标准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浸注(处理)罐真空度应大于等于-0.085MPa,压力应大于等于1.2MPa。应具有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检定合格能够准确指示和记录所有作业过程的仪表,且所有仪表、设备都处在完好的工作状态。 6.2 防腐设备机组安装时应设置大于储液罐20%容积的集液池,防止防腐剂外泄。 6.3 应建立滴液区以放置新处理好的木材,使滴出的防腐处理液能集中回收。
7 水载型防腐剂选用
7.1 生产企业可根据防腐木材的不同用途选用防腐剂。常用的防腐剂主要有硼化物、铜胺季铵盐(ACQ)、加铬砷酸铜(CCA)、氨溶砷酸铜(ACA)、铜唑(CuAz)等。 7.2 防腐剂应合格,由供应商提供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注明各有效成分含量。 7.3 防腐剂应分类单独存放,不可与其它物品混放。防腐剂仓库应封闭上锁,建立进出库制度,落实防火、防盗 、防雨、防潮等措施。 7.4 防腐剂应加水稀释配制成处理液,应根据木材吸收量及所需的防腐剂保持量确定其配制浓度。 7.5 在生产过程中,应对防腐剂处理液的浓度进行检测。当防腐剂的浓度低于或高于规定要求时,应调整浓度至规定要求范围内。
8 防腐处理工艺
8.1 处理工艺方法 木材防腐处理可选择满细胞法、半空细胞法、空细胞法、频压法等方法。 8.2 防腐处理技术要求 8.2.1 生产企业的技术部门应根据材种及规格、木材含水率、防腐剂、设备等情况,制定防腐工艺作业规程,指导防腐浸注作业,确保防腐木材产品符合标准要求。 8.2.2 处理罐浸注压力不能超过设计允许使用的压力。 8.2.3 生产工班应按防腐工艺作业规程实施浸注作业,并进行日常生产记录。
9 质量检验
9.1 人员配备 防腐木材生产企业应有专人负责质量检测。 9.2 质量要求 9.2.1 防腐木材质量检验指标 9.2.1.1 外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GB/T144-2003或GB/T153-1995或GB/T4817-1995或GB/T4822-1999或LY/T1294-1999或订货合同规定的要求。 9.2.1.2 防腐木材的使用环境分级和防腐处理质量,应符合GB50206-2002中第7章要求。 9.3 质量检测方法 9.3.1 批次规定 防腐木材质量检验应以一罐产品为一检验批次,进行抽样检测。 9.3.2 检查时间 防腐剂保持量检测应在出罐后进行,其他项目的检测应在当天进行。 9.3.3 防腐剂保持量(以活性成份计)检测 防腐木材的防腐剂保持量应以罐为单位,用重量法检测。任一罐保持量应达到标准规定。否则,应返罐处理。 9.3.4 透入度检测 每罐木材应从上、中、下位置各钻取一个样品,取样应距木材端头30cm以上处锯切或钻孔,钻孔取洋深度≥25mm用显色法检查防腐剂浸入木材的深度。钻取木芯后,洞孔应用相同种类的防腐木栓堵紧。 9.4 质量分析 生产企业应对当月产品质量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应附专题报告。
10 防腐木材保存
10.1 防腐浸注处理后的木材应干燥和完全固化后方能投入使用,在干燥和固化期间应防止曝晒和雨淋。 10.2 经检验合格的防腐木材方可入库,并应按规定堆放于成品库区,堆码整齐,易于搬运、捆扎。每批产品都应明显标注生产日期、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及检验结果。 10.3 成品管库员应经常巡回检查,随机抽样,发现发霉、变色、腐朽、开裂等情况,应立即报告,并进行分离、隔离和标注,消除不合格品出厂。
11 产品标识、包装与质量合格证
11.1 产品标识 按SB/T10383-2004要求进行标识。 11.2 包装 按供需双方协议或订货合同要求。 11.3 质量合格证 每批防腐木材应附产品质量合格证,合格证上应注明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树种、规格、防腐剂种类、使用环境等级、生产日期及检验员印章等。
12 环境保护
12.1 污水处理 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应进行回收,实现污水零排放。 12.2 地面环境 12.2.1 防腐木材生产车间 生产车间滴液区地面应进行防渗漏处理,并设立废水收集装置,进行循环利用。 12.2.2 废渣 生产企业应设立防腐废渣收集装置,并采取安全可靠的处理措施,由政府规定机构集中收集处理,以减少防腐废渣对地面环境污染。 12.3 除尘 对防腐木材进行机械加工的企业,应按环保要求设立除尘装置,对加工粉尘集中收集处理。
13 劳动保护
防腐木材生产企业凡直接接触防腐木材和防腐剂的人员,应穿戴好防护服、胶皮手套、口罩等劳动保护用品,避免皮肤直接接触和吸入有害物质。下班前,应进行洗浴、更衣、换鞋。
14 防腐处理工艺操作人员和防腐质量检测人员
防腐处理工艺操作人员和防腐质量检测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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