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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型洗涤剂》征求意见稿


    来源:中轻网     更新时间:2005-10-19       评论: 0

                                       前    言

    本标准涵盖了具有抗菌或抑菌功能的各类洗涤用品,标准按照卫生部相关法规、标准以及文件中对洗涤类产品的抗菌和抑菌性能的定义提出产品的分类方式和应达到的卫生指标,同时依据普通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此类产品的理化指标。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表面活性剂洗涤用品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洗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太原)、西安开米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蓝月亮有限公司、宝洁(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市日用化学工业研究所、北京绿伞化学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    ×××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抗菌、抑菌型洗涤剂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标准适用于由表面活性剂和某些杀菌剂或抑菌剂配制而成的,具有抗菌或抑菌和洗涤去污双重功能的日化洗涤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8170-1987  数值修约规则
    GB/T 13173.1  洗涤剂样品分样方法(eqv ISO 607:1980)
    GB/T 15818  阴离子和非离子表面活性剂生物降解度试验方法(eqv JIS K 3363:1990)
    QB/T-2738  日化产品抗菌抑菌效果的评价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229号《化妆品卫生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产品分类

    本标准所涉及产品的功能效果分为:抗菌型和抑菌型。各型根据用途分为:A类(果蔬、餐饮具类洗涤剂)、B类(织物类洗涤护理用品)、C类(其它硬表面类清洁用品)。

    各类别涵盖品种见表1(略)。

    4 技术要求

    4.1 材料要求

    抗菌、抑菌型各类洗涤剂产品配方中所用原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用表面活性剂的生物降解度不应小于90%。

    4.2  感官指标和理化指标

    抗菌、抑菌型各类洗涤剂的理化指标应符合相关产品品种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手洗餐具洗涤剂应符合GB 9985等)对于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品种,或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有关推荐性的指标项目,企业可以制定企业标准,并对相关项目予以规定。

    4.3  抗菌、抑菌性能效果评价

    4.3.1  抗菌型洗涤剂产品效果的评价要符合QB/T 2738《日化产品抗菌抑菌效果的评价方法》中7.2.7章中A2级以上级(杀菌率≥50%)。试验菌种按QB/T 2738《日化产品抗菌抑菌效果的评价方法》6.3章中规定选择。

    4.3.2  抑菌型洗涤剂产品效果的评价要符合QB/T 2738《日化产品抗菌抑菌效果的评价方法》中7.3.6章中B2级以上级(抑菌率≥50%)。试验菌种按QB/T 2738《日化产品抗菌抑菌效果的评价方法》6.3章中规定选择。

    4.3.3  效果评价的作用浓度和作用时间

    一般按产品说明中明示的作用浓度和作用时间进行。如果产品说明没明示的则按表2(略)规定进行。

    4.4  卫生指标

    抗菌、抑菌型洗涤剂产品的卫生指标见表3(略)。

    4.5  抗菌、抑菌型洗涤剂产品的抗菌、抑菌稳定性要符合产品保质期要求。

    4.6  定量包装要求

    抗菌、抑菌型洗涤剂产品的销售包装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

    5 试验方法

    5.1  取样

    将实验室样品按GB/T 13173.1的规定制备待测试样。

    5.2  表面活性剂生物降解度的测定

    抗菌、抑菌型洗涤剂产品配方中所用表面活性剂生物降解度的测定按GB/T 15818规定进行。

    5.3  抗菌、抑菌型洗涤剂的物理化学指标按相关产品的标准测定。

    5.4  抗菌、抑菌型洗涤剂效果评价的杀菌率或抑菌率的测定

    测定各类产品杀菌率或抑菌率时的作用浓度和作用时间根据表2的规定,按QB/T 2738《日化产品抗菌抑菌效果的评价方法》中7章节的对应方法进行。若由于产品配方体系因素,不适用该检测方法时,可参照《消毒技术规范》中有关规定或国家省级以上政府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方法检验。

    5.5  菌落总数及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按《化妆品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2]229号第四部分“微生物检验方法”进行。

    5.6  抗菌、抑菌型洗涤剂杀菌率、抑菌率稳定性的测定

    按QB/T 2738《日化产品抗菌抑菌效果的评价方法》中的8章节进行。

    5.7  净含量的测定

    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6.1.1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第4章规定的全部指标项目。但4.1条若已知其指标,在正常生产、使用时可不检。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正式生产时,原料、配方、工艺、管理等方面(包括人员素质)有较大改变,或设备改造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 正常生产时,应定期进行型式检验;

    c. 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1.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4.2、4.4表3中菌落总数及4.6中的规定。

    6.2  产品组批与抽样规则

    6.2.1 组批

    产品按批交付和抽样验收,由一次交付的同一类型、同一规格、同一批号的产品组成一批交付。生产单位交付的产品,应先经其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符合执行标准并出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方可出厂。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应包括:生产者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商标、净含量、执行标准编号、批号或生产日期、质量指标等。收货方凭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或相关合同验收,必要时可按下述规定在一个月内抽样验收或仲裁。

    6.2.2 取样

    收货方验收、仲裁检验所需的样品,应根据产品批量大小按表4确定样本大小,交收双方会同在交货地点从交付批中随机抽取样本。产品检验时,从每个样本箱中随机取2小件(瓶、袋),使总量约3㎏(若取2小件不够时,可适当增加件数;若过多,应集中后,二次随机抽取)。取出的样品按GB/T 13173.1分样,然后分装在三个干燥洁净的密封容器中,并封签。标签上应注明产品名称、商标、生产日期(或批号)、抽样日期、生产厂名及双方抽样人签名等项目。交收双方各执一份进行检验,第三份由交货方保管,备仲裁检验之用,其保管期不超过一个月。

    6.3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按GB/T 8170-1987  数值修约规则的修约值比较法判定合格与否。如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可重新取两倍箱样本采取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交收双方因检验结果不同,如不能取得协议时,可商请仲裁检验,仲裁结果为最后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及仲裁机构抽查检验时不进行二次抽样。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7.1.1  产品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般应有下列标志:

    a. 产品名称、商标、执行标准号、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有效证标记或编号;

    b.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c. 净含量;

    d. 抗菌型产品可标识为:抗菌×××(如抗菌洗衣粉);抑菌型产品可标识为:抑菌×××(如抑菌餐具洗涤剂)同时注明抗菌或抑菌成份及含量。

    e. 产品性能、使用指南(包括使用时间及使用浓度)及必要的注意事项(配方中表面活性剂若不完全溶于乙醇时应标注);

    f. 生产者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

    7.1.2  产品大包装应有下列标志:

    a. 产品名称、商标、执行标准号;

    b. 生产日期或产品批号;

    c. 销售包装净含量及装箱件数;

    d. 货箱毛重、箱体尺寸;

    e. 必要的安全储运图案或标记;

    f.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

    7.1.3  包装物上的标志(图案或文字)应端正牢固、清晰美观、易于识别。如印有条形码,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7.2  包装

    7.2.1  销售包装的要求

    用塑料瓶或软塑料包装的产品,瓶盖必须拧紧,封口应牢固,不得有漏液沾污包装的外表面。用其它包装的产品,应符合产品本身要求,以保证产品质量和使用性能为原则。

    7.2.2  大包装的要求

    产品大包装材料以不损坏销售包装为原则。销售包装产品在大包装箱中应排列整齐,不得有缺数现象,封箱应严实可靠。每一大包装箱或产品销售包装容器上应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7.3  运输

    产品在运输时应轻装轻卸,不得倒置,避免日晒雨淋,严禁箱上踩踏和堆放重物。

    7.4  贮存

    7.4.1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且不受阳光直射、雨淋的场所。

    7.4.2  堆垛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堆垛高度要适当,避免损坏大包装。

    8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下,在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产品的保质期自生产之日起为1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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