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微波炉的标准悬疑———谨慎看待标准之争和标准炒作
编者按:有厂家宣称其“蒸”功能微波炉生产标准已成全球微波炉行业的第一部标准,而中国家电标准官方起草单位———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却对此毫不知情。对于企业称“蒸”标准为行业标准,作为标准的制订方———中国标准化协会也表示不清楚。究竟“蒸”标准是否为全球第一部标准?是不是微波炉的行业标准?微波炉行业有没有国家标准?“蒸”标准使微波炉的标准出现一连串的悬疑。
全球微波炉行业的第一部标准?
2007年4月16日,中国标准化协会在北京发布了《家用微波炉蒸功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编号为:CAS150-2007,以下简称微波炉“蒸”标准)。这是全球微波炉行业第一部标准。
以上是国内十几家媒体以近乎一致的口径报道微波炉“蒸”标准,不仅肯定标准的积极意义,同时被冠以“全球微波炉行业第一部标准”。但令人惊讶的是,在国家标准的唯一合法的官方制定单位———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的官方网站上查询,关于微波炉的四个国家标准赫然在目。
我国早在1996年就有微波炉的国家标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微波炉的特殊要求》(GB4706.21-2002)从2003年8月1日起替代了 1996年颁布的GB4706.21-1996成为新的微波炉行业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同时还有三个现行的国家推荐标准分别为:《微波炉在1GHz以上的辐射干扰测量方法》(GB/T16607-1996)、《家用微波炉性能测试方法》(GB/T18800-2002)和《微波炉电容器第1部分:总则》 (GB/T18939.1-2003)。
令人奇怪的是,不仅是媒体和专家对国标视而不见,作为生产企业居然也可以对其赖以生产、制造的强制性标准忽略不计,微波炉“蒸”标准居然升级为全球微波炉行业的第一部标准。
国内微波炉行业的首部行业标准?
在北京许多家电连锁专卖店上可以看到,不时有促销员向来往的消费者散发印有行业“蒸”标准的宣传页,据派发宣传页的促销员介绍,“蒸”功能的微波炉生产标准已成国内微波炉业的首部行业标准。
同样令人无比惊奇的是,作为唯一的中国家电标准官方起草单位———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李一对微波炉“蒸”标准成为行业标准表示“毫不知情”,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长暨中国家电研究院副院长马德军也表示“不太了解”!作为一个用来指导中国微波炉健康发展的行业标准文件,竟然连主管机构都无话可说。
在电子行业标准的官方制订单位电子部第四标准化研究所的官方网站查询微波炉的行业标准,分别可以搜索到两个现行的微波炉行业推荐性标准:《微波炉磁控管用永磁铁氧体分规范》(SJ/T11263-2002)和《微波炉用电源变压器》(SJ/T11132-97)。这两个标准早在2003年5月23日和 1998年1月1日就已经生效,从时间上看,微波炉“蒸”标准根本不可能是微波炉行业的首部行业标准。
微波炉“蒸”标准是什么标准?
微波炉“蒸”标准是中国标准化协会制订的标准,据国家技监局的专家介绍,国家质监总局属下的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是国家标准唯一合法的官方制订单位,行业标准也是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中国标准化协会作为民间机构,没有制定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的法定权力。
中国标准化协会技术部主任张秀春表示,微波炉“蒸”标准是基于美的微波炉的企业标准而制定的协会标准。在中国标准化协会的官方网站上可以查询到2007年 3月26日中国标协的2007第50号立项公告,公告指出“按照《中国标准化协会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家用微波炉蒸功能要求及试验方法’标协标准,已通过立项论证,准予立项。标准编号:CAS150-2007”。
根据标协的CAS标准制订流程,标准立项后,需经过起草、征求意见和汇总处理、专家审查、报批和公告实施等几个阶段,但许多知名品牌微波炉厂家均表示没有收到征求意见的通知函。
在中国标准化协会的官方网站上,CAS标准的简介中显示,CAS标准针对的使用者是专业领域中产品质量领先的龙头企业,CAS标准中重要的技术性能指标高于同行业中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根据企业或产品推广的实际,快速形成标准,及时向市场、社会公布。
中国家用电器协会副秘书长徐东生认为,目前我国标准法中还没有“协会标准”这个档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中将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个档次。就算CAS协会标准在技术指标上高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但也不是国家法定范畴之内的标准。
标准之战和标准炒作
2007年的中国家电行业开始集体进入“标准战”,从国内家电目前的标准来看,除了空调、冰箱、洗衣机能效标准强制推行外,其他的标准更多的是推荐性的行业标准,其中大部分是功能延伸性标准。如海尔推出的“洗干一体机标准”、“空调鲜风标准”、“燃气灶防干烧标准”以及美的微波炉“蒸”标准等。徐东生表示,这些标准更多是一些技术功能的标准,并不具备排他性,只能起到简单规范市场秩序的作用。
由于我国缺乏专门的行业推荐性标准执行监督检查机构,因此行业推荐性标准的执行大部分靠消费者的主动选择和市场机制的约束。企业在标准报批下来之后,应用和推广便是当务之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如果在其包装物上标注是按行业标准生产,就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的规定,否则就涉嫌欺诈。
但CAS标准则不大一样,张秀春表示,“对于协会标准,企业具体以什么样的方式告知消费者,是自愿选择的,比如可以张贴标识,也可以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等等”。由于CAS标准是根据企业或产品推广的实际,快速形成标准,因此,企业可借助CAS标准的捷径进行炒作,利用消费者对标准知识的欠缺,进行集中轰炸可迅速提升产品的优势。
不过,如果炒作过于夸大,不仅有违标准角逐的初衷,而且背离技术创新战略,迟早会被消费者扬弃。因此,建议企业谨慎看待标准之争和标准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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