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食品生产中使用添加剂、辅料等,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特别规定》明确,“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如果违反这一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特别规定》明确,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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