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锋焦点:近日召开的太湖水污染防治座谈会提出,太湖流域污染治理将实行接近发达国家标准的更严更高的新标准。这一标准的提出,使企业排放达标却仍有污染,造成周围群众不满甚至投诉、索赔的问题凸显出来。但从另一个角度看,企业达到了新标准不仅可以有效解决上述问题,还可以提高自身的工艺技术水平和综合竞争力,从而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那么,新标准对企业到底利弊如何?
甲方观点
新标准会导致企业经济压力增大,按过去的标准实现达标排放却仍会遭到周边群众的经济索赔。 治理太湖新标准为时过早
何民民
刚刚结束的太湖水污染防治座谈会,对太湖流域污染治理肯定会产生很大的推动,作为一个生活在太湖边的人,我感到很高兴。
但是,作为一个在太湖流域办工厂的企业法人,我对国家提出在太湖流域实行更高水平更加严格的环境保护标准有不同看法。
新华社报道说,国家相关部门将出台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新标准。这个区域性标准高于现有的国家标准,接近发达国家的标准。这对于我们这些企业来说,恐怕压力太大,难以承受。
我不是一个没有良知和道德的人,为保证我的企业在生产时不污染环境,我四处筹资上了污染治理设施,并保证它天天运行。环保部门多次来监测,都证明我们厂的污水是达标排放的。
但我们还是有麻烦。虽然被证明是达标的,周围百姓仍说有污染,投诉我们,要我们赔偿损失。我没有答应,因为我们是达标的,即使有污染,也是不违法的。
我们严格遵守国家的环境法律法规,花钱上了污染治理设备,花钱治了污染,达到了排放标准,也就达到了国家的法律要求。我觉得我可以问心无愧了。周围的百姓说我们还有污染,让我们赔,我认为这是不合理的要求,是不合法的。
而现在国家又要抬高太湖流域治理标准,这在无形中就是让那些老百姓找到了让我们赔偿的理由。对此,我觉得很冤枉。要达到新的标准,我们就得再投入、再治理。还得面对百姓的赔偿要求,我想不通。
我觉得,国家应该给我们一个缓冲期,现在就提高治理标准,为时尚早,会让我们陷入排放达标还违法、还要赔偿的不利境地。
乙方观点
新标准可以促使企业提高治理技术水平,从根本上解决污染问题,实现清洁生产和可持续发展。 提高太湖治理标准正当其时
朱勤
国家在太湖流域实行更严格的污染治理新标准,我认为正当其时。新标准的实施,可以促进企业进一步加强治理,达到更高的环保要求,真正实现清洁生产。同时,也可有效解决当前存在的达标排放却仍有污染的问题。
笔者曾在环境执法大队工作过,在执法时曾遇到过这样一个案例。某近海小村庄大部分村民投资在海边养殖了毛蚶,眼看收获在望,突然出现的化工污水毫不留情地摧毁了大家所有的希望。村民悲愤交加,找到当地排放污水的几家化工企业,请求赔偿。但是这几家企业以自己达标排污,符合国家排污标准为由,拒绝赔偿。
达标排放是合法行为,但合法行为也能够造成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我国公民有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违反法定义务应该承担的责任当然是侵权责任。一般来讲,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环境法上的侵权行为有点与众不同,它以环境作为介质,通过水、大气、土壤等要素间接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导致环境侵害行为更加复杂。环境污染的地域上的广泛性、时间上的滞后性、因果上的繁杂性,都增加了合法行为造成损害结果的可能。企业达标排放是法律的明文规定,也是最低要求。在此基础上,即使达标排放造成他人合法利益的损害,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由此可见,提高治理标准,对企业而言其实是一件防患于未然的好事。
擂台余波
“交锋擂台”是本版针对某一环保话题,组织持不同观点的双方进行辩论和交锋的栏目。本版希望这一栏目能够抛砖引玉,让各期话题引起读者广泛的关注和参与。
以下是一位网友针对上期主题 (见本报6月11日二版《政策和技术谁是主导》)在本报理论评论部博客上的留言。希望读者能继续关注“交锋擂台”,并留下您对本期话题的意见。
——编者
博友wzohy:我支持乙方的观点!
中国的环境问题已经不能单单靠技术手段就能加以解决。从某种角度来说,只要采用合理的技术,就没有治理不了的污染。具体地分析,在滇池治理过程中应当坚持政策为主导是因为:
首先,从当前环境问题的特点来看,应当坚持政策为主导。目前面临的环境问题大多是结构性和布局性的问题,这源于在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政府很少从宏观决策和整体规划上考虑环境和资源问题。技术不能解决这种问题,只能从政策上加以引导和解决。再好的技术,置于错误的政策之下也只会是一种摆设。
其次,从造成环境问题的主体来看,应当坚持政策为主导。企业是经济组织,是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理性经济人”。企业没有内在的动力将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因此,必须采用各种各样的政策,产业政策、环境政策、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引导和推动企业采取先进的治理技术。
最后,从处理环境问题的效果来看,应当坚持政策为主导。运用政策可以从源头到末端治理全过程控制,是“摇篮到坟墓”的管理。运用政策可以严格环境准入,可以强制淘汰落后生产技术、产品和设备,可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这些,采用技术都是难以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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