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标网 回首页
标准分类  最新标准New!  标准公告 标准动态  标准论坛
 高级查询
帮助 | 登录 | 注册
查标准上工标网 免费查询标准最新替代作废信息
 您的位置:工标网 >> 标准动态 >> 标准知识 >> 新闻内容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06-10-12       评论: 0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标准的管理,确保行业标准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三条 需要在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

  (二)工、农业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参数、质量指标,试验方法以及安全、卫生要求;

  (三)工、农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维修方法以及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四)通用零部件的技术要求;

  (五)产品结构要素和互换配合要求;

  (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及其管理技术等要求。

  第四条 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行业标准:

  (一)药品行业标准、兽药行业标准、农药行业标准、食品卫生行业标准;

  (二)工农业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行业标准;

  (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行业标准;

  (四)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和制图方法行业标准;

  (五)互换配合行业标准;

  (六)行业范围内需要控制的产品通用试验方法、检验方法和重要的工农业产品行业标准。 其它行业标准是推荐性行业标准。

  第五条 产品质量行业标准,凡需要而又可能分等分级的,应作出合理的分等分级规定。

  第六条 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统一管理。行业标准的归口部门及其所管理的行业标准范围,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并公布该行业的行业标准代号。

  第七条 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在制定行业标准计划时,必须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以建立科学、合理的标准体系。

  第八条 在制定行业标准工作中,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行业的行业标准计划;

  (二)负责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标准项目的分工;

  (三)组织制定本行业的行业标准;

  (四)统一审批、编号、发布本行业的行业标准;

  (五)办理行业标准的备案;

  (六)组织本行业行业标准的复审工作。

  第九条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提出本行业标准计划的建议,组织本行业标准的起草及审查等工作。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提出的行业标准计划建议,经行业标准归口部门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分工后,由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下达实施。

  第十条 制定行业标准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吸收其参加标准起草和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 行业标准的计划,应当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抄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一式二份。

  第十二条 按行业标准计划的安排,行业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提出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的修改为送审稿,送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第十三条 行业标准送审稿,由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委托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组织审查。 由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审查时,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进行。 由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组织审查时,参加审查的人员,应有生产、使用、经销、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的有关专家。其中,使用方面的人员不应少于四分之一。 行业标准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会议审查时应进行充分讨论,尽量取得一致意见。需要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函审时,必须有四分之三的回函同意为通过。会议审查结果应写出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如实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函审时应写出\"函审结论"(格式按附件2)并附有"函审单"(格式按附件3)。会议代表的出席率和函审单的回函率应不低于三分之二。 行业标准送审时,应附有"标准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格式按附件1)及其它有关附件。

  第十四条 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审批、编号、发布。 行业标准报批时,应有"标准报批稿\"、"标准编制说明\"、"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及其\"函审单"、"意见汇总处理表\"和其它有关附件。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时,应附有该标准的原文或译文。 行业标准的审批必须尊重"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对报批稿进行修改应有充分科学论据,并征求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的意见。对报批稿有重大修改时,应进行重新审查。 确定行业标准的强制性或推荐性,应由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提出意见,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审定。

  第十五条 行业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行业标准的复审工作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组织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进行。 行业标准的复审也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复审时一般要有参加过该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参加。 标准复审后,应提出\"复审报告\",报送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行业标准代号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及年号组成。

  (一)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 ----××××--××

  (二)推荐性行业标准编号 ----/T××××--××

  第十七条 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应在行业标准发布后三十日内,将已发布的行业标准及编制说明连同发布文件各一份,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的行业标准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成行业标准归口部门限期改正或停止实施。

  第十八条 编写行业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GB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行业标准的出版,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确定。 行业标准出版后的正式文本,应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一式五份。

  第十九条 行业标准属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行业标准,应纳入国家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科技进步奖励范围,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返回新闻首页】【关闭窗口】【发表评论(0条)
 
相关新闻
·标准相关定义 ·中国标准文献分类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中国标准化大事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
·各国国家标准代号 ·我国标准体制
·什么是方法标准? ·什么是区域标准?
发表评论
新用户注册>>
【管理员提示】
·在发布信息时,请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并尊重网上道德;
·因您的言论直接或间接的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由您个人承担;
·管理人员有权根据栏目需要对留言内容进行删改
推荐资讯
·国家铁路局修订《铁路旅客车站设计规范》 ·国家铁路局修订《铁路旅客车站设计规范》 进..
·国家铁路局发布《铁路隧道运营通风设计规范》 ·国家铁路局发布两批铁路行业技术标准
·国家铁路局公告 2024年第17号 ·国家铁路局公告 2024年第18号
·《机车车辆空气调节系统 第1部分:术语与定.. ·《标准轨距铁路限界 第1部分:机车车辆限界..
·《轨道车 重型轨道车》等7项铁路国家标准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24..
热点新闻
全国首次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工作启动
首届汽车标准化国际青年工程师交流项目
电动剃须刀标准修订出台(附一图读懂)
两项水处理装置标准获批发布
工程建设协会标准批准发布公告 第21
注意,9月起这些国家标准将实施
国家铁路局修订《铁路旅客车站设计规范
家用饮用水处理滤芯标准升级(附一图读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控天气风险预警等
预计到2025年我国新制定30项以上
图片新闻

生活家电全面升级 标准助力门槛提高

数码相机有效像素国家标准近期出台

慕思助《软体床》标准看齐世界水平

新《电梯技术条件》国家标准于3月1日
专题新闻
· 思念三鲜水饺惊现病原菌
· 2011世界标准日专题-国际标准树立
· 天宫一号倒计时将实现首次空间对接
· 依据四项指标 严打“地沟油”
· 月饼出现双向标准 深陷枧水之困
· 名牌运动服含毒 可致性早熟
· 血燕亚硝酸盐严重超标
· “化学酱油”专题 酱油再遭质疑门
· 肯德基醇豆浆遭质疑
· 染色馒头泛滥 食品标准空白多
· 雀巢等知名婴儿食品陷入安全门
· 节能灯不合格 标准门槛低
 
付款方式 - 关于我们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诚聘英才 - 合作伙伴 - 使用条款
QQ:1197428036 992023608 有问题? 联系在线客服
Copyright © 工标网 2005-2023,All Right Reserved